山东/聊城-2025-10-14 00:00:00
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聊城市高唐县人民医院****年度医疗设备更新及信息化建设项目(高清电子胃肠镜、*形臂*光机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东万沐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南路*号聚隆广场*号楼****室 *.被投诉人:山东正信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荆山路***号学府蓝山公寓*座**楼****室 *.相关供应商:山东中盈现代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农综区核心区)食品大街*号便企服务中心*层******(经营场所: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新元路***号*号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山东正信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年*月 *日对聊城市高唐县人民医院**** 年度医疗设备更新及信息化建设项目(高清电子胃肠镜、*形臂*光机采购)(项目编号:*************************)做出的质疑答复,于 ****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 经对投诉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于*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 :该项目中标产品的制造商: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年科创板上市),上市公司的企业年报是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有严肃法律效力的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一系列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按时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不披露或者披露的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根据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公开披露的《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年年度报告》中数据显示:上海澳华****年营业收入*********.**元,公司员工总数达到****人,属于大型企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诉人投诉材料,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上海市闵行区经济委员会关于《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核查函》的复函。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定,及目前掌握的证据,我机关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处理如下: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日内向高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个月内,向高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