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2025-10-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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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 二、项目名称: 莱州市公安局校园安全防范能力提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山东中汇恒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航天路***号大学生创业园*座***号 被投诉人*: 莱州市公安局 地址: 莱州市光州西街 **** 号 被投诉人*: 山东华鑫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莱州市光州西街 ** 号平济大厦 * 楼 相关供应商*: 山东金理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 山东烟台芝罘区只楚路**号楚凤商务大厦*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投诉。投诉事项*:我公司于****年*月**日参与了“莱州市公安局校园安全防范能力提升项目”的投标活动,并于****年*月**日对项目投标结果提出质疑。被质疑人莱州市公安局没有做出正面回复,由山东华鑫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做出回复,但回复内容敷衍,并没有对我方提出的质疑进行实际性答复,完全偏袒中标公司,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我公司认为成交公告中标单位的工程量清单没有体现产品的品牌、型号,技术规格完全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要求,缺乏实质性内容,这是虚假响应,属于无效投标。我公司在质疑函中提出“为了体现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请公示中标单位所投产品的品牌、型号,以明确中标的产品参数跟工程量规格参数完全相符”,招标代理机构回复“将在后续合同公示中公示中标单位的中标清单、品牌、型号”,这样无法保证后续的公示与中标单位的响应文件是真实的、相对应的,也无法证明中标设备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据海康威视厂家介绍,该中标公司主要采用的海康威视产品,其中海康威视的三款硬盘录像机设备都是“单盘最大***”,而磋商文件要求“硬盘接口:*个****,单盘最大***”,完全不满足磋商文件中设备扩容需求,属于重大偏离。其他技术规格也并非完全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后附海康威视厂家盖章产品彩页)。而中标公司却总得分畸高,竟然高达**.**分,其中的技术方案得分达到**分(技术总分为**分),这在综合评分法是极其罕见的。投诉事项*:我公司已在质疑函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截图提交至采购人,证明中标公司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是无效的,属于虚假投标。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理应根据质疑人提供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证据进行核查,而招标代理公司却回复“磋商小组及招标人无权根据网上查询注册建造师人员数量,来认定其资质证书为无效证书”。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招投标活动的中介组织,其职责也承担着对投标人资格、投标文件等进行审核的义务。若招标代理机构偏袒中标单位,未履行审核义务,应构成违法违规行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处理如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关于投诉事项*,针对中标供应商注册人员配备情况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况,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个月;……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该情况涉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问题,本机关已将有关线索问题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莱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