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聊城市冠县第四中学安装工程无线网络信号覆盖及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5-10-24
山东/聊城 质疑投诉
关于《聊城市冠县第四中学安装工程无线网络信号覆盖及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山东/聊城-2025-10-24 00:00:00
关于《聊城市冠县第四中学安装工程无线网络信号覆盖及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
发布人:聊城市冠县信息发布

关于《聊城市冠县第四中学安装工程无线网络信号覆盖及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投诉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地址: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路北、黄山路西(市中心医院对过),法人代表:信明亮。

被投诉人*:冠县第四中学,地址:冠县建设北路邢八里村,联系人:邱主任。

被投诉人*:冠县中旭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冠县清泉街道南环路西首路北,联系人:韩经理。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聊城市冠县第四中学安装工程无线网络信号覆盖及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对投诉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拟中标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分项报价表中所投报管理主机的型号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属于虚假应标。

投诉事项*:拟中标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分项报价表中所投报**芯光纤配线架品牌拼写错误,所报品牌“*******”与厂家注册品牌“******”不符,属于虚假应标。

投诉事项*:拟中标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分项报价表中将水晶头的规格型号和品牌均填报为“水晶头”,信息模糊,涉嫌虚假应标。

投诉事项*:拟中标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分项报价表中应标参数未公示,存在不满足招标参数的嫌疑。

投诉处理: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给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其提供投诉答复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被投诉人按要求提供了书面的投诉答复材料。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开评标资料,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评审专家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等相关材料,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结合本机关法律顾问意见,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中国移动投标产品“启天*********”管理主机所配置的固态硬盘(***)容量未达到招标文件“固态硬盘****”的要求,在该参数上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尽管存在参数不达标的事实,但需区分其性质,现有证据表明,其提供了真实的产品型号与节能证书,其行为更符合对采购文件要求理解偏差或承诺过高,而难以单独构成主观上“提供虚假材料”的恶意行为。故,投诉事项*中“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主张成立,但“涉嫌虚假应标”的主张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中国移动投标文件中**芯光纤配线架品牌“*******”实为厂家上海普天立恒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品牌‘******’的笔误,该错误为单个字母遗漏的明显文字错误,属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评委会在评审时未就此错误要求澄清,存在程序瑕疵,该瑕疵不直接导致投标无效。故投诉事项*“属于虚假应标”的主张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项目说明”中“辅材”条款(第**页第**项)明确将水晶头与管材、扎线等并列列为“安装辅助材料”,未强制要求填报具体品牌及型号。供应商填报“水晶头”可视为满足通用配置要求,投诉人未举证证明该填报导致产品不满足基本技术规格(如****接口、超五类标准等)。故投诉事项*“涉嫌虚假应标”的主张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根据《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财库〔****〕**号)附件*“成交结果公告”的要求,代理机构已公示“主要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法定必备信息,现行法律法规未强制要求公示投标文件中的详细技术参数。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中“管理主机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诉成立,“涉嫌虚假应标”的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号令】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处理如下:

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采购人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投诉人认为给自己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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