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交通运输局曹纯路店子段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5-10-28
山东/滨州 质疑投诉
关于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交通运输局曹纯路店子段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山东/滨州-2025-10-28 00:00:00
关于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交通运输局曹纯路店子段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
发布人:滨州市博兴县信息发布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包号:***

二、项目名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交通运输局曹纯路店子段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滨州智慧城市运营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二路***号

*.被投诉人:博兴县交通运输局、山东永信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博兴县博城二路***号、博兴县博城四路**号

*.相关供应商:山东金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彭李街道南石小区渤海十八路沿街南区*号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山东金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单位)“中小型企业声明函”关键信息缺失,不符合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要求。投诉事项*:本项目评审过程存在明显不公,山东阳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数码公司”)因“不具备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中小企业行业填写错误”被予以废标,而山东金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都公司”)《中小企业行业声明函》所属行业、企业类型(中型企业、小型企业还是微型企业)等关键信息缺失的情况,却顺利中标。该差异处理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原则。投诉事项*:中标单位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填报《业绩情况*览表》,评委却给予业绩满分,存在评分不公。投诉事项*:中标单位不属于监狱企业却未进行声明,不符合响应文件完整性、合规性要求。投诉事项*:中标单位“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填写错误,不符合声明函规范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部门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投诉人投诉材料、被投诉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并组织评审专家和法律顾问进行了论证,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本机关认为:针对投诉事项*: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定“山东金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山东宝辰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有效证明,对其中部分表述不明确的内容,要求上述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给予澄清说明,相关供应商按照要求提供了证明材料,并被磋商小组接受。根据磋商文件第三部分:“**.*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内容。以上评审过程符合磋商文件要求。针对投诉事项*:“山东阳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报价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行业类型明确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未列明行业”规定不符。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属于无效报价。针对投诉事项*:磋商小组认定拟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业绩情况一览表》内容与提供的相关证明合同相符,其提供的标的内容与相关证明相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针对投诉事项*:磋商文件中明确规定“如供应商为监狱企业,还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扫描件”山东金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监狱企业。针对投诉事项*:磋商文件中明确规定“如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山东金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残疾人企业。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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