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2025-10-3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聊城市东阿县农业农村局****年秋粮“一喷多促”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铭臻品商贸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街胜利丰园*期**号楼 法定代表人:项永峰,武汉铭臻品商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投诉人: *、至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东路绿岛新天地**** *、东阿农业农村局,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曙光街**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年*月**日对“聊城市东阿县农业农村局****年秋粮“一喷多促”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该项目)做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东阿县财政局提出投诉,本部门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该项目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代理机构有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款的行为。 投诉事项*:该项目选取的采购方式不对。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该项目为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货物项目,具体采购玉米作物杀虫剂、杀菌剂、叶面肥。对投诉事项*,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农药产品应当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将以上证件设置为生产厂家的特定资格要求是有必要性的,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直接影响合同履行,如供应商为代理商,其代理农药产品也应符合特定资格要求。《山东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条:将除进口产品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作为资格要求,文件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不适用该文件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对投诉事项*,因该项目农药产品主要用于秋季玉米作物,受到自然灾害、零散地块、农户意愿等因素影响,无法确定准确的药剂覆盖面积,采购标的数量事先不能确定,只能要求供应商按照每亩单价报价,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情形,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部门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山东省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实施办法》(鲁财采〔****〕**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理如下:驳回投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