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2025-1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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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 二、项目名称: 海阳市水利局给水管材管件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潍坊和强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 山东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号** 被投诉人*: 海阳市水利局 地址: 海阳市南京街**号海发大厦**楼 被投诉人*: 山东启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第三城*号楼**** 相关供应商*: 山东君诺管道有限公司 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小湖村金昊工业园*号车间 相关供应商*: 烟台华轮塑业有限公司 地址: 芝罘区南上坊工业园通利路**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潍坊和强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号**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海阳市水利局 地址:海阳市南京路**号海发大厦**楼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山东启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第三城*号楼**** 联系电话:************ 相关供应商*:山东君诺管道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小湖村金昊工业园*号车间 联系电话:*********** 相关供应商*:烟台华轮塑业有限公司 地址:芝罘区南上坊工业园通利路**号 联系电话:*********** 投诉人因被投诉人对海阳市水利局给水管材管件采购(项目编号:*************************,以下简称“该项目”)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部门提出投诉,本部门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在评审过程没有对采购文件的违法设置及时纠正,违反法律规定。 采购文件中违规要求供应商提交谈判小组依法应当在线查询的“信用报告”且设置为资格项,违反法律规定。项目评审时被投诉人给投诉人下发“澄清”要以投诉人没有提交”信用报告”为由,判定投诉人响应文件“废标”。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没有设置对供应商资格审查主体,更没有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据此评出成交供应商违法。 进入二次报价环节三家供应商中两家没有缴纳社保记录,是无有效投标资格,被投诉人把因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法定家数应该废标项目,违法评出成交供应商违反法律规定。投诉人质疑后,被投诉人仍然没有通过社保部门查实相关供应商真实社保缴纳情况。 二、调查情况 根据投诉事项,本部门向有关单位送达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调阅了该项目的评审情况,审查了投诉人投诉材料和被投诉人答复材料。调查情况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经调查,该项目谈判文件的资格要求中没有要求供应商提供“在线查询的信用报告”,因此,该项目未将“在线查询的信用报告”设置为资格项。 判定投诉人“废标”的理由是投诉人未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即资格性审查中,该项目谈判文件要求投诉人提供“所投货物生产厂家产品具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投诉人仅提供了所投货物**管的卫生许可批件,未提供所投货物的**管件、**钢丝网骨架复合管及管件的卫生许可批件,竞争性谈判小组认定资格审查不通过;符合性审查中,投诉人响应函后未附信用信息报告,根据谈判文件“*.**信用信息报告”的要求,竞争性谈判小组认定符合性审查不通过,按无效响应处理。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经调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号令)第八条、第十七条已明确了供应商资格审查的主体是竞争性谈判小组,不需要在谈判文件中设置。进入二次报价环节的山东君诺管道有限公司和烟台华轮塑业有限公司,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承诺函,竞争性谈判小组依据该项目的谈判文件对其进行了审查,认定其通过资格性审查。投诉人提供的企业信息查询平台截图非工商信息官方查询平台,不具有公信力,通过其查询的信息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且在投诉调查阶段,山东君诺管道有限公司和烟台华轮塑业有限公司均提供了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本部门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阳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海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阳市财政局 ****年**月*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