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威海卫人民医院康复设备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5-11-07
山东/威海 质疑投诉
关于威海卫人民医院康复设备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山东/威海-2025-11-07 00:00:00
关于威海卫人民医院康复设备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
发布人:环翠区信息发布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包

二、项目名称:康复设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威海市铭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威海高区市场大道*****号****

被投诉人:
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威海市昆明路**号金猴购物广场*楼北区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年*月*日对威海卫人民医院康复设备(*************************、*包,以下简称该项目)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年*月**日予以书面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包内所含货值超**%的三种医疗设备共**台,中标人实际未获得生产制造商授权,而投诉人拥有合法授权相较具有明显优势却未中标,显见不合理。

事实依据:前述** 台设备包括:红外治疗仪*台、体外反搏治疗系统*台、医用诊疗床*台,该部分设备数量和货值均超过招标包段总量的**%,投诉人与中标公司所投保产品分别属于同一生产制造商、同一品牌、同种型号,投诉人具备上述产品制造商的合法授权未中标,反而未获得授权的供应商中标,明显不合理。投诉人认为,拥有生产商授权是投诉人履行合同能力的重要证明文件,相反,未获得生产商授权就无法证明其产品来源合法合规,即便中标人可以从其他地区串货,却无法获得制造商提供的专业的安装调试、设备操作培训和设备维修保养服务,以及后期的技术支持等售后服务保障,同时,中标公司又受到地域限制,很难做好及时有效地响应医院科室的售后服务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制造商授权虽然不是参与政府采购所必须的资格性文件,但是保障供应商货源合法、渠道正规、质保及售后服务完善的重要依据,制造商授权书是投标人合同履行能力的重要的资质证明文件。

针对上述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该项目采购文件、各投标人响应文件及投诉人投诉材料、被投诉人提供的答辩材料等书面资料。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既未将生产制造商授权作为资格要求,也未将生产制造商授权作为评审要求,完全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之规定,故此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人员构成不合理,法律法规规定的随机抽取专家是在相关专业专家名单中进行,而不是在所有专家中盲目随机。

事实依据:据投诉人查询和了解,除了采购方代表外,参与评审的四位专家均不具有与本次招标所涉专业相关的资质或专业背景,故而其就本次评标的打分不具备可采性。

法律依据:《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第*条、《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条、《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条第*款、《招投标法》第**条等。前述法律、规章等对评标委员会构成、专家专业要求、专家抽取方法等做出明确规定。

针对上述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该项目政府采购专家抽取过程记录,《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分类目录》以及山东省政府采购医疗设备类专家库人员组成情况名单等资料,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该项目采购内容为红外治疗仪、体外反搏治疗系统、医用诊疗床设备类,政府采购品目列 ********其他医疗设备。该项目专家在医疗设备类抽取未成功的情况下,专家库中仍有其他医疗设备类对应或相近专业专家可供抽取和选择的情况下,却抽取了“信息化设备”专业的专家,不符合《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鲁财采[*******号)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之规定,故此项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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