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职业学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5-11-10
山东/东营 质疑投诉
东营职业学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山东/东营-2025-11-10 00:00:00
东营职业学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
发布人:东营市本级信息发布

投诉人:城资物业(山东)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号金融港*座****室

法定代表人:刘立强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东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东营市东城东三路***号

联系人:刘学娜、孙英燕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东营职业学院

地址:东营市府前大街***号

联系电话:************

相关供应商:

相关供应商*:胜利油田玉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玉山路 *** 号

相关供应商*:济南城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建设路 ** 号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对东营职业学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投诉人对东营市政府采购中心未与东营职业学院一并盖章答复质疑的行为不满意。

事实依据:投诉人同时向采购人(东营职业学院)和采购代理机构(东营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了质疑,最终收到的质疑答复函仅有采购人(东营职业学院)的盖章,代理机构未一并盖章。投诉人认为,该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双方存在委托代理协议。因此,代理机构应当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其不作为(不盖章)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意味着其不认可采购人的答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投诉事项*:对质疑答复中关于胜利油田玉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报价低于成本的问题答复不满意。

事实依据:胜利油田玉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总报价为*******.**元,投诉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的人员配置(***人,其中**人需缴纳**个月社保),结合东营市法定标准,详细测算了项目“最低成本”,合计成本为*******.**元,高于胜利油田玉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报价。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报价需符合法律法规及当地最新标准。评标委员会有职责进行符合性审查,但其未能发现胜利油田玉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低价”问题。采购人以“该公司未中标,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为由答复,是越权代替评标委员会进行了符合性审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号)。

投诉事项*:对质疑答复中关于济南城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社会保险报价低于成本报价的问题答复不满意。

事实依据:济南城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社保报价明显低于项目所在地法定缴纳标准,且采购人的解释不合逻辑。评标委员会未能发现此问题,属于未按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号)。

投诉处理: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本项目投诉人投诉材料、被投诉人的答辩材料等书面材料。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本机关认为:

针对投诉事项*。经核查,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规定,东营职业学院作为采购人履行质疑答复职责合法合规,现行法律法规无质疑答复需双方共同盖章的强制性要求,而且采购代理机构亦参与内部沟通,投诉人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经核查,投诉人认为胜利油田玉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低于成本报价,但其测算的“成本”仅包含人员最低工资、基础防暑降温费、标准社会保险费及税金,未计入企业通过规模化采购降低的物料成本、场地共享节约的办公成本、长期合作获得的服务外包折扣等实际经营成本,不能等同于投标人自身实际成本。而且投诉人的测算属单方推测,未经权威机构核实,不能作为认定投标无效的依据。招标文件未设定最低报价限制,“合理报价”亦未列为实质性评审条款。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认定该报价属于“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亦未启动低价澄清程序,系依法独立履行评审职责。政府采购法律明确禁止设定最低限价,亦不允许以成本倒推方式否定投标有效性。因此,投诉人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投诉事项*:经核查,济南城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关于 公布****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号)规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元/月作为测算基准,该标准为项目招标期间及投标时的最新、有效标准。案涉项目社会保险费率计算的核心依据为****—****年山东省及东营市最新发布的社保政策(如鲁人社字〔****)**号、鲁人社函〔****〕*号、东人社字〔****〕*号等),《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发〔****) **号)仅用于辅助说明阶段性降费政策的延续性,并非核心依据。同时,济南城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投标报价中,已将社会保险费用纳入整体成本核算,且报价包含工资、防暑降温费、社会保险费、税金、利润等完成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招标文件关于报价合规性的规定。因此,济南城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社保报价以最新政策为依据,整体报价涵盖项目全部所需费用,“其他费用”可覆盖潜在成本差额,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认定:

对于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对于投诉事项*、投诉事项*该两项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您认为本投诉处理决定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可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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