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百二级路(324国道)改扩建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17-08-02
广西/百色 中标结果
盘百二级路(324国道)改扩建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广西/百色-2017-08-02 00:00:00

盘百二级路(***国道)改扩建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盘百二级路(***国道)改扩建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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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盘百二级路(***国道)改扩建项目建设步伐,改善百色交通状况,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同时保障被征收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盘百二级路(***国道)改扩建项目(城东路真龙大酒店附近至隆百高速永乐出口)用地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设施等,包括公私单位房屋及住房、居民(村民)自建住房,及其他地上附着物。

二、征收机构

项目涉及土地及房屋征收各项费用由百色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涉及右江区的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由右江区人民政府负责;涉及市直及以上单位征地拆迁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

三、房屋及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选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选定评估中介机构。

四、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单位办公用房补偿安置办法。

*. 货币补偿。不需要安排回建用地的,按市场价格评估给予房屋征收货币补偿。

*. 回建安置。需要安排回建用地的,在满足项目实际用地需要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安置地块内安置,被征收办公用地与安置地的面积差按市场评估价实行差价互补:被征收办公用地面积多于安置地面积,其面积差按被征收地块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被征收单位货币补偿(如属国有划拨土地,则按该地段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补偿);被征收办公用地面积小于安置地面积,其面积差由被征收单位按安置地块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补足。

行政事业单位现用于经营性的房屋按原审批的用途进行评估补偿。

(二)房改房、集资房、商品房补偿安置办法。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房屋面积、性质、用途等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等为准。安置办法如下:

*. 产权置换安置。被征收入选择产权置换安置方式的,全产权房屋按*:*.*比例面积实行产权置换,半产权房屋由被征收入办理全产权手续(费用自理)后按*:*.*比例面积实行产权置换。置换的房屋在政府统一安排的商品住宅小区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安置,安置房户型由被征收入自己选择,先签协议先选。

*)等面积置换。被征收入选择的安置房面积等于应补偿的安置房面积,安置房的房屋价款,由项目业主支付给房地产开发商。

*)差面积置换。被征收入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小于应补偿的安置房面积,面积差按安置房源的采购价由项目业主补偿给被征收入。

*)超面积置换。被征收入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出应补偿的安置房面积,超出部分的面积由被征收入按安置房源的采购价购买。

*)房屋装饰装修部分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 货币补偿安置。被征收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比例面积并以产权置换安置房源的采购价计算,由项目业主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房屋装饰装修部分一并按评估价补偿),补偿后被征收入自行安置。被征收房屋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按房产证载明的用途进行评估补偿。

*. 被征收入按时间要求(具体时间要求另行公布)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在*:*.*补偿安置比例的基础上,再给予原房屋产权面积**%的货币补偿奖励或产权置换面积奖励。

居住在单位公房的本单位无房职工,符合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和条件的,可在政府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或公租房内安置。

(三)国有土地上独立式居民房和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国有土地上独立式居民房补偿安置办法。

*)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和建筑面积确认。被征收房屋证件齐全的,按证书载明的面积核定;被征收房屋证件不齐全的,按国土、住建、房产部门核准意见处理。

*)需要回建安置地的被征收入,按市场评估价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货币补偿后,在政府统一确定的回建地块内集中安置。安置回建用地分为 ** ㎡、 ** ㎡、 ***㎡三种宅基地规格,具体按以下办法办理:

①被征收入原宅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 ** ㎡的,按 ** ㎡安排回建安置用地;被征收入原宅基地面积大于 ** ㎡、小于或等于 **㎡的,可按照 ** ㎡或 ** ㎡安排回建安置用地;被征收入原宅基地面积大于 ** ㎡的,可按照 ** ㎡或 *** ㎡安排回建安置用地。

②被征收入原宅基地与安置地的面积差,按市场评估价实行差价互补:回建安置地面积多于被征收入原宅基地面积,按安置地块的评估价由被征收入补交费用;回建安置地面积少于被征收入原宅基地面积,由项目业主按原宅基地的评估价(如属国有划拨土地,则按该地段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给予补偿。

*)不需要回建安置地的,被征收土地及房屋应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

*)出租或出借的房屋,对使用人不予补偿安置,由房屋所有人自行处理好租赁或出借关系的解除。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但放弃安排回建安置地的,对被征收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且要求安排回建安置地的,采用宅基地置换、******;一户一宅******;、统一规划、自行建设的方式。住宅房屋征收按重置价进行评估补偿。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为土地置换、货币补偿与土地置换相结合两种方式。回建安置地有三种类型,面积分别为**㎡、**㎡、***㎡,对原有宅基地与回建安置地面积相同的,实行土地置换方式。对原有宅基地与回建安置地面积不相同的,实行货币补偿与土地置换相结合方式,具体补偿安置按以下办法办理:

①被征收入原宅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 的,回建安置地面积安排** ,回建安置地面积超过旧宅基地面积部分由被征收入按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计算支付土地使用费。

②被征收入原宅基地面积大于** 、小于或者等于 **的,回建安置地安排**,回建安置地面积超过旧宅基地面积部分由被征收入按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计算支付土地使用费。

③被征收入原宅基地面积大于**的,回建安置地面积安排***,回建安置地面积超过旧宅基地面积部分由被征收入按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计算支付土地使用费,旧宅基地面积多于回建安置地面积部分,按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计算给予补偿。

④按以上办法施行后,如还有剩余土地的,剩余部分土地按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计算给予补偿。

⑤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非住宅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所占土地按现行征地补偿办法及标准给予货币补偿,不纳入住宅安置范围。

⑥出租或出借的房屋,对使用人不予安置,由房屋所有人自行处理好租赁或出借关系的解除。

*)安置户确认。

①被征收户主属于本村民小组成员且要求安排回建安置地的原始户确认为安置户。

②被征收户主属于非农业户口,在原籍有宅基地并起有房屋的,没有享受任何福利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并在原籍居住满*年以上(含*年),可以确认为安置户。被拆迁户主不属于本村民小组成员,其房屋属于祖传房的,可确认为安置户,安置一块安置地;被拆迁房屋不属于祖传房的,不确认为安置户,其房屋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③被征收户主属于非农业户口,在涉迁范围内起有房屋但不能提供合法产权证明的,且原籍不属于本村民小组成员的,不列为安置对象。

④原有宅基地面积满足分户,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分户安置:*.涉征户有*名以上(含*名)子女,且至少有*人已年满**周岁以上,是农业户口并在本组居住的;*.只有一处住宅并且没有多余房子出租或出卖的。

⑤被征收户主具有下列情况的,不安排回建安置地:*.父母须随儿女同住,不能另行要求安排回建安置地;*.涉征户主子女已结婚,户口在本村民小组,但夫妻双方长期不在本村民小组生产生活,且配偶方已有住宅(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者福利房、保障房)的,不列为安置对象。

*)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和建筑面积确认。被征收房屋证件齐全的,按证书载明的面积核定;被征收房屋证件不齐全的,按国土、住建、房产部门核准意见处理。将宅基地非法转让给非本村民小组成员建房的,非法转让的宅基地收归村集体统一调配。

*)临时过渡房建设及费用确定。项目业主负责完成被征收入临时过渡房的建设,所产生的建设费用由项目业主负责。被征收入在临时过渡期间(一年)内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由项目业主以包干的形式,一次性给予支付。

*.回建安置地安排及选定办法。

*)征收国有土地上独立式居民房和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回建安置地由相关被征收入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协调落实安排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优先原则,谁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谁优先选定回建安置地。

*)被征收入选定宅基地后,户与户之间需相互调整的,报征收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出具意见后,向右江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调整及报建审批手续。

*.回建方式及费用确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独立式居民房和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回建安置地,由项目业主负责完成房屋征收回建安置地的场地平整、通水、通电、通路以及排水排污基础工程、绿化等公共设施,所产生的费用由项目业主负责。安置户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统一规划设计要求自行回建房屋。回建期间(一年)内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由项目业主负责。

*.回建房基础建设及补助办法。回建房房屋基础由被征收入自行建设,建设费用由项目业主按回建房占地面积给予***元/平方米的补助;如房建基础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地势因素(其他因素如被征收入自行加深等,不包含在内)导致开挖深度超过*.*米的,开挖前、后须由项目业主协调相关单位技术人员实地调查签证确认后,超过部分的建设费用经审计结算支付给被征收入。

五、附属设施(附着物)、临时建筑的征收补偿

(一)房屋征收涉及附属设施(附着物)征收的,根据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二)临时建筑的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六、房屋征收安置补助

(一)搬家补助。被征收个人搬迁,按每户****元包干(按***元/户*******;次,含搬出及搬进两次);被征收单位搬迁,一次性补助****元。

(二)临时过渡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安置的被征收户,给予每户**个月的过渡费补助,***元/月,一次性补助 **** 元。

*.符合并选择回建安置地的被征收户,每户每月补助***元,期限自被征收入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至征收部门交付安置地可建房(即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等)的时间,再加上一年的建房时间。

(三)电话、电视网络、互联网宽带、空调、水表、电表等的迁移费用按相关行业、部门的现行收费标准给予补偿,具体由本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询价而定。

七、房屋手续办理

回建房涉及的土地登记发证、规划及建设许可、房产登记发证,产权置换安置房涉及的产权登记发证等相关手续由项目业主协调右江区国土资源局、右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百色市房产管理局、房产商等有关单位办理。办理相关手续产生的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

八、期限

(一)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在签约期限(视前期准备工作情况另行公布)内,应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二)百色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在被征收单位或个人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付清被征收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征收补偿款。

(三)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在收到征收补偿款之日起**日内,将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完毕。

九、速迁奖励

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奖励*****元,按期限搬迁和腾空房屋的,再给予奖励*****元,经费由业主负责。

十、附则

本方案仅适用于盘百二级路(***国道)改扩建项目,最终解释权归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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