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住宅用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关事项管理的通知(试行)》的通知
2025-10-27
浙江/宁波 中标结果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住宅用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关事项管理的通知(试行)》的通知
浙江/宁波-2025-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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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土地
发布机构: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海洋局、市林业局)
发文日期:**********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住宅用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关事项管理的通知(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海洋局、市林业局)

甬自然资规规〔****〕*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各区(县、市)资规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住宅用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关事项,依据省、市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月**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住宅用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关事项管理的通知(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住宅用地地下空间有序利用,推进“好房子”建设,以“公共优先、安全可控、权属明晰”为原则,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加强规划、土地、建设、销售、登记、使用等各环节工作衔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住宅用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规划统筹引领

(一)明确地下空间准入要求。城镇住宅用地地下空间应当科学合理布局地下交通、应急防灾、消防安全、人防工程、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以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为前提,地块开发在规划条件明确的各类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之外,鼓励利用宗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合理增配配套服务设施,包括供小区全体业主使用的家政便民、健康服务、体育健身、文化休闲等功能,但不得设置扰民的功能业态;结合住宅单体建筑设计,可利用地下空间统筹设置储藏室等非住宅居住功能空间,但不得设置与住宅功能相关的卧室、起居室、餐厅、厨房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明确禁止设置的功能空间。

(二)规划条件编制和相关开发建设要求。涉及地下空间开发的城镇住宅用地规划条件,应对地下空间利用提出明确的开发建设要求。用于增配的配套服务设施地下空间用途为地下城镇社区服务设施。

其中,结建地下空间的利用应满足以下要求:

*.增配的配套服务设施在地下空间应相对集中配置。

*.用于储藏室等非住宅居住功能空间设置区域应位于地上住宅建筑下方相应范围,一般应当在建筑基底最大轮廓线以内,可与地上住宅套内连通或通过相应垂直交通方便到达。上述功能,同时须满足消防、人防、应急防灾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低层住宅地下非住宅居住功能空间可与地上住宅套内直接连通。多高层住宅,地下储藏室等非住宅居住功能空间可与地上住宅套内直接连通(仅限地上一层住户),也可集中布置,或采用两种方式相结合,并实现分户使用;集中布置的,应通过公共交通空间方便到达。上述功能空间的底板标高,不得低于本地块主体地下一层车库(或设施)的底板标高。

二、健全地下空间供应政策

(三)规范地下空间供应方式。结建地下工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结建地下空间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其土地用途对应的法定最高年限,且不超过该宗地地表部分的出让年限。地下空间使用权用于增配配套服务设施及储藏室等功能的,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执行。

三、规范工程建设管理

(四)规范规划许可管理。结建地下建设工程一般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以列表形式载明地下空间各类功能用途的建筑面积,同时明确增配配套服务设施相应用途的建筑面积,并在相关图纸中明确标注用途和范围,用途标注为“增配的配套服务设施(体育健身等)”,增配的地下配套服务设施无需配建停车位。对于储藏室等非住宅居住功能空间,应统一表达为“其他地下用房(储藏室等)”。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附图经济技术指标表中将地下建筑面积分类表述。

(五)加强工程施工管理。原则上结建地下建设工程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确有需要分层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须向住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建设单位应按施工许可的要求进行工程建设。

(六)规范地下工程验收。结建地下建设工程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进行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单位申报地下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当以列表形式申报各类用途的实测建筑面积。

四、加强销售环节管理

(七)规范销售管理。住建部门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中应分类表述地下空间利用相关信息,特别要分别注明所售地上住宅和其他地下用房(如储藏室)等不同规划用途和相应建筑面积以及增配的地下配套服务设施(家政便民、健康服务、体育健身、文化休闲等)产权归属。

五、规范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

(八)依法依规开展不动产首次登记。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单元设定、规划用途依据相关部门许可和审批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记载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用途等。规划明确增配的地下配套服务设施(家政便民、健康服务、体育健身、文化休闲等),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记载该部分建筑属于宗地内增配的地下配套服务设施。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原则上不进行分摊。确需分摊的,按地下空间建筑面积进行分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三维地籍管理。

(九)规范地下住宅附属用房不动产登记。城镇住宅用地地下空间用于储藏室等非住宅居住功能空间等用房,与地上住宅套内直接连通的,不动产首次登记按照一个不动产单元进行登记,建筑面积为地上住宅和其他地下用房(储藏室等)建筑面积之和,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分别记载“其中:地上住宅和其他地下用房(储藏室等)的房号、规划用途和建筑面积”;与地上住宅套内不相通的,不动产首次登记以地上住宅为一个不动产单元进行登记,建筑面积为地上住宅建筑面积,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记载“另有:其他地下用房(储藏室等)的房号、规划用途和建筑面积”。

六、其他要求

本通知所称城镇住宅用地包括单一住宅用地和其他包括住宅功能的混合用地。非住宅居住功能空间是指住宅中除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的其他空间。增配的配套服务设施是指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在宗地内必须配建的各类公建设施以外增加的服务设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取得相应城镇住宅用地的结建地下工程。新取得土地的出让项目以土地出让公告时间为准,划拨项目以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时间为准。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在宗地内必须配建的各类公建设施,不适用本通知,此前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文件原文: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住宅用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关事项管理的通知(试行)甬自然资规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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