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新开源底商1门等九套非住宅房屋承租权
2025-11-14
天津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天津市红桥区新开源底商1门等九套非住宅房屋承租权
天津-2025-11-14 00:00:00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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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25-11-14 00:00:00
天津市红桥区新开源底商*门等九套非住宅房屋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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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天津市
浏览次数: *
天津市红桥区新开源底商*门等九套非住宅房屋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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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房产类
资产类别
天津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李千里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耿鹏
联系电话: ********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红桥区新开源底商*门等九套非住宅房屋承租权 | ||
|---|---|---|---|
| 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红桥区 |
| 评估机构 | 天津星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天津市红桥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 评估值(万元) | ****.** | 账面价值(万元) |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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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转让方承诺本项目房产目前为部分出租,部分空置状态,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占用,也不存在拖欠承租权租金等情况。 *、本项目房产情况详见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相关备查文件。 *、本项目房产中天津市红桥区北马路**号证载承租人为红桥区商业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现该单位名称已变更,该房产承租权变更登记、过户过程中由此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均由转让方负责。 *、本项目房产中天津市红桥区新开源底商*门 ,天津市红桥区清源副食;早点;糖果*门 ,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子牙里*号楼*—*门*门***—*** 三处房产目前均处于出租状态,租赁期到****年**月**日止,天津市红桥区昌图早点部,昌盛副食*门房产目前处于出租状态,租赁期到****年**月**日止。 *、本项目房产最终受让方须在房屋承租权完成变更登记之后自行与现有租户办理租赁协议变更事宜,与转让方无关。如产生后续清户事宜,由最终受让方自行解决,转让方予以配合,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及法律纠纷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
| 房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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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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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是否有租赁 | 是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市红桥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市红桥区民畅园配套商业****门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贾祺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负责国家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机械配件、有色金属、百货、五金、电子计算机、服装、针纺织品、床上用品、面料及敷料、鞋帽、工艺礼品、婚纱及婚庆用品、玩具、体育用品、文化用品、箱包、电子产品、不锈钢制品、塑料制品的批发兼零售及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菜市场管理(市场用地、占道、卫生、消防等符合国家规定后方可经营)。(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红桥区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 |
| 批准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党支部会议纪要(****年**月*日)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按照公示中的保证金设定金额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意向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承租权变更登记、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本项目挂牌公示期间为尽职调查时间,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致电预约,并按照转让方规定时间统一进行现场看房,同时领取经转让方盖章版《现场看房确认函》。(看房联系人:邵先生,联系电话:************。电话预约申请时间:工作日上午*;**至**;**,下午**;**至**;**) *、本项目按标的房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方挂牌转让的标的房产现场情况进行过充分了解和确认,完全认可标的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坐落位置、朝向、装修、水、电、燃气、供暖、房屋结构等情况),自愿接受标的房产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手续时须递交包括但不限于经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房确认函》等纸质材料。意向受让方成功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房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挂牌披露的全部信息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 *、如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订本项目公示版《资产交易合同》。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本项目公示版《资产交易合同》,最终受让方按照合同金额向转让方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天津产权接到转让方书面通知后,其交纳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退回,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返还。 *、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本项目公示版《资产交易合同》,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天津产权接到转让方书面通知后履行后续交易程序。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①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报名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又单方撤回申请的; 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 ④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按天津产权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订本项目公示版《资产交易合同》的; ⑤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本项目公示版《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个工作日内未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给转让方的; *、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产权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 **、本项目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全部由转让方承担。 **、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本项目房产办理承租权变更登记、过户前,若因房屋结构问题需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本项目房产办理承租权变更登记、过户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本项目房产交割之日(以双方在房屋产权单位办理完成本项目房产承租权变更登记、过户之日为准)前产生的水、电、燃气、供暖(含热能损耗补偿费)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租金收益由转让方享有。房产交割之日后产生的上述费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租金收益由最终受让方享有。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本项目须与《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号****等三套房地产》项目同时受让。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对我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