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汕金财采决〔2025〕2号)
2025-11-14
广东/汕头 招标采购
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汕金财采决〔2025〕2号)
广东/汕头-2025-11-14 00:00:00
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汕金财采决〔****〕*号)

发布机构:汕头市金平区财政局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王森龙

被投诉人*:汕头市金平区环境卫生事务中心

址:汕头市金新路***

法人代表人:陶俊

被投诉人*: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

址:汕头市韩江路市自然资源局龙湖分局大楼*楼(汕头分公司)

法人代表人:李婵娟

投诉人就“汕头市金平区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一期)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项目”)的采购事项,于*******日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本机关于********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书》,经审查,投诉事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受理申请,并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理。

一、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判断标准缺失,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极易导致主横向比较,难以保证评标公正一致,亦不利于投标人间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货物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重要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以及货物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一般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评审项的分值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对应,且全面覆盖技术参数,总扣分超限,不符合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仅要求投标人自身的业绩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具有局限性,应考虑所投产品制造商的业绩,以更全面评估投标者的能力;业绩评分标准要求过高,需要提供*业绩才能获得满分,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冲突;同类业绩定义模糊,没有具体的指标来衡量,属于变相将采购货物的业绩作为评审要求,增加了评审的不确定性。

投诉事项*:将检测或试验报告及核查报告、以及具有*******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验收要求以及评审依据不合理,它不仅限制了检测机构的选择范围,而且还变相地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进行检测,从而无形中增加了投标人的义务和经济成本,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以一种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施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将投标货物制造商对技术参数盖章出具的技术参数确认函(技术参数确认函需加盖投标货物制造商公章)设为评分标准不合理,违背公平竞争原则,使部分有资质投标人处竞争劣势,破坏采购秩序、损害公信力,还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应取消该做法以保障采购公平高效廉洁。

(二)投诉请求

请求*:鉴于本项目已于*******日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请贵单位立即暂停当前采购进程,并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望贵单位能够遵循法规要求,公正处理本次投诉,以保障各方权益,确保采购过程能够经得起审查,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请求*:依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确保采购过程经得起审查,严格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请求*:请贵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八条,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职责。

请求*:请贵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展开严格审查。

请求*:针对投诉事项,请贵局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不合理内容逐项修改,对招标文件开展非歧视性、竞争性及采购政策审查。同时,希望贵局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查与监管,切实保障所有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本机关调查情况

案件受理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开展了相应的调查取证,向被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答复通知书》、《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举证通知书》,要求就申请事项进行书面答复说明和举证,通过与案件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查阅项目采购文件有关资料等,并征求法律意见。经调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项目招标文件明确了“供货要求”、“设备要求”、“生产工艺要求”、“维修服务要求”以及“培训要求”的具体要求,评审因素与项目采购需求相对应,评审因素在采购需求中已细化,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且“评审标准”中设置不同的评审等次,对应不同分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评审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货物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重要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评审标准针对的是带“▲”标注的重要技术参数(**项标注“▲”的重要技术参数×*.*/项),该项评审标准已对每条标注“▲”的重要技术参数赋予具体分值。项目招标文件“货物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一般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评审标准针对的是*个产品中未标注“★”或“▲”的一般技术参数,且针对一般技术参数对应的分别是本项目的*个产品,该项评审的内容具体量化到以产品为单位的一般技术参数进行评审,并量化到具体分值,且分值均为固定值 。评审因素已细化、量化,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已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分标准的设置不存在不合理、未量化的情形,也不存在“总扣分超限”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评审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项目设置“投标人******日至今同类业绩经验”作为评审因素,考核的是投标人同类项目的履约能力和经验,没有对投标人的性质进行限制,投标人可以是符合资格的经销商或制造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是当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而非作为评审因素的要求。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同类项目业绩,是依据本次采购需求及拟采购标的进行设置,“同类业绩”的评分设置不存在设置不合理的情形,没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项目将“具有*******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验收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相适应,同时作为评审依据,并非资格要求或实质性条款,不存在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八条、《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通装〔*******号)第二条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项目将“投标货物制造商对技术参数盖章出具的技术参数确认函”作为提供证明资料的选项,该项评审因素在评审标准中的“技术部分”,旨在考量投标人所投产品是否符合采购需求,未强制要求投标人提供,也不是唯一选项,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项目评审标准中“投标货物制造商对技术参数盖章出具的技术参数确认函”对应招标文件中标注“▲”的重要技术参数,与采购需求紧密相关,且能细化和量化,没有包含资格条件和实质性条款的技术参数,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三、裁决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汕头市金平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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