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建设之初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年三亚市政府针对历史遗留问题项目进行专项处置,并由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凤凰*、*区项目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完毕后,三亚市政即府依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商品房办证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三府(****)***号)、《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解决商品房办证遗留问题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三办发(****)**号)的文件精神通过“以文代证”方式按照“旧问题旧办法”的原则完成对凤凰*、*区项目后续土体房屋权证办理。****年项目已取得土地房产权证。 二、项目陆续于 ****年*****年交付,空置时间长,维修保养不足。所属楼栋建筑外围部分区域堆放板材、杂物、生活垃圾,施工未完成半成品裸露情况。****年**月通过第三方单位整体查验发现**,***条问题(富春山居*,***条、凤凰山居 *,*** 条),涵盖入户门、防水层、墙面、公共区域、水电设施等。标的按现状转让和交接,上述检查发现的全部问题由受让方承接处理。 三、标的资产现状为现房资产包转让,转让方并未取得、亦无义务为受让方办理针对分散销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受让方竞买成功后,如拟将标的资产用于出租、转让、销售或其他目的,所需办理的一切行政许可、备案、验收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为进行分户销售而需重新或首次申领销售许可),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全部费用,转让方可在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提供必要的协助,但不承担任何办理义务与责任。 四、项目历史背景 *.三亚市南新凤凰住宅区 * 区(富春山居)根据海南省农垦总局(琼垦局主字[****]***号)文件批复,南新农场(后更名为三亚南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新集团公司”)与海南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嘉公司”)于 ****年 **月** 日签订《合作开发土地合同书》,合作开发位于南新农场三区 ** 队的 *** 亩土地,南新农场以现状土地投入,中嘉公司以现金出资建设,根据项目开发进度双方按照*:*的分成比例直接分配房产或权益。 *.三亚市南新凤凰住宅区*区(凤凰山居)根据海南省农垦总局(琼垦局计字[****]***号)文件批复南新农场(后更名为三亚南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三亚融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立公司”)于****年**月**日签认《合作开发土地合同书》,合作开发位于南新农场三区**队的***.**亩土地,南新农场以现状土地投入,融立公司以现金出资建设,根据项目开发进度双方按照*:*的分成比例直接分配房产或权益。 *.****年*月**日,南新农场整建制移交三亚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有关事项的(南新移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条、“会议同意南新农场凤住宅区*区、*区等合作开发项目中,南新农场分得的实物资产与海垦控股集团(省农垦总局)按*:*比例分成,由海垦控股集团提出具体方案。”并呈送省农垦改革办、海垦控股集团、三亚市委、市政府、三亚市南新农场整体移交工作领导小组。 *.****年**月**日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三亚南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农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垦实业公司”)三方签定的《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约定,海垦控股集团的全部权利义务均转移给海垦实业公司。 *.****年*月*日海垦实业公司与南新集团公司共同向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三亚自规局”)提交了共有产权办理申请书,申请办理分户分权。 *.****年*月**日三亚自规局、南新集团公司、海垦实业公司三方签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充合同》三自然资【****】年***号(*区)及三自然资【****】年***号(*区)约定,富春山居*区海垦实业公司分配土地面积 **,***.**㎡,分配房产面积为**,***.**㎡,凤凰山居*区海垦实业公司分配土地面积**,***.**㎡,分配房产面积为**,***.**㎡'。 五、有关标的的资料(包括但不限文字及图片资料)是对标的的一般性介绍,仅为参考性说明,不构成对标的的担保。标的任何瑕疵及风险不影响成交结果。 六、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须自行前往项目现场查看、了解标的有关情况,报名即认可标的情况,而后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对标的提出异议或者终止交易、提出权利要求等,项目成交后,如因受让方原因不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者因为受让方原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导致不能完成交易的,由此给交易各方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由受让方承担。 七、标的按现状转让,本公告关于标的的图片及文字描述仅供参考,以现场勘验及实际情况为准。本项目有关信息由转让方提供,海南产交所对其不承担保证及其他法律责任。标的详细资料可到海南产交所查阅,也可联系转让方查阅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报告等资料。 八、成交后,交易双方应及时向税务部门办理不动产转移应纳税额的相关核税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而产生的滞纳金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海南产权交易所不对其承担任何责任。 九、其他未尽事宜均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