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合同总金额由技术服务款(以中标金额为准)和目标考核款两部分组成,按三次分期支付。(*)技术服务款:第一次支付金额及时间:项目履约并出具第一份月报后**个工作日支付合同金额的**%;第二次支付金额及时间:项目完成并通过履约验收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目标考核款:第三次支付金额及时间:合同金额剩余的**%按蓝天保卫战空气质量考核结果(主要污染物浓度情况)情况进行支付。
空气质量考核时段: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截止之日止
金额占比:合同金额的 **%(******元)
空气质量考核指标四项:①***.* 浓度、②***.* 浓度改善率、③空气质量优良率、④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四项指标各占 *%。
具体支付方式:
*)如湘江新区*个国控站点***.*平均浓度在全市*区(开福、芙蓉、天心、雨花、湘江新区)中排名前*名(含并列),则不扣款;若排名第*名,则扣除单项(***.*浓度)指标合同款的 *%(*****元);若排名第*名,则扣除单项(***.*浓度)指标合同款的*%(***** 元);若排名第*名,则扣除单项(***.*浓度)指标全部合同款(******元);
*)如湘江新区*个国控站点***.*浓度改善率在全市*区(开福、芙蓉、天心、雨花、湘江新区)中排名前*名(含并列),则不扣款;若排名第*名,则扣除单项(***.* 浓度改善率)指标合同款的*%(*****元);若排名第*名,则扣除单项(***.*浓度改善率)指标合同款的 *%(*****元);若排名第*名,则扣除单项(***.* 浓度改善率)指标全部合同款(******元);
*)如湘江新区*个国控站点空气质量优良率(平均)在全市* 区(开福、芙蓉、天心、雨花、湘江新区)中排名前*名(含并列),则不扣款;若排名第*名,则扣除单项(空气质量优良率)指标合同款的*%(*****元);若排名第*名,则扣除单项(空气质量优良率)指标合同款的*%(*****元);若排名第*名,则扣除单项(空气质量优良率)指标全部合同款(******元);
*)如湘江新区*个国控站点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平均)达到或低于全市均值,则不扣款;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平均)超出全市均值 * 天,则扣除单项(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指标合同款******元;若超过全市均值*天及以上,则扣除单项(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指标全部合同款(******元)。
收款账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南京浦蓝大气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
*.预付款保函:
否
/
*.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五、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
(*)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等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服务进度、人员配备情况、服务承诺实现程度、文件资料等进行履约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等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服务进度、人员配备情况、服务承诺实现程度、文件资料等进行履约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等对乙方提供的合同履约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履约验收。
(*)履约验收标准:
(*)验收:根据《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 号)(开展验收时,该验收文件已经更新的,则以新文件为准)开展验收,如需整改,需整改完毕达到采购人要求后才能申请支付剩余合同金额。
(*)项目验收有国家、省、市、行业标准规范的,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的,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项目验收标准按合同履约完成相应工作,提交成果文件,并最终通过甲方评审验收。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十、违约责任
*.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如果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导致失败或损失,甲方和乙方应根据各自的责任和能力,公平分担损失。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合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中标(成交)通知书;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通用合同条款;
(*)采购文件;
(*)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