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春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2025-11-14
湖北/襄阳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襄阳春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湖北/襄阳-2025-11-14 00:00:00
湖北/襄阳-2025-11-14 00:00:00
襄阳春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股权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 项目编号 | *************** |
|---|---|
| 项目名称 | 襄阳春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股权 |
| 转让方名称 | 湖北襄津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襄阳东津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比例 | *** |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万元保证金到光谷联交所襄阳公司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日**:**前到达账户为准);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对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 *、意向受让方需认可湖北金伯乐资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鄂金评报字[****]***号)和襄阳万信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襄万信和审字【****】***号)的全部内容,且对内容不持任何异议。 *、本项目可采取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 ①采取一次性付款的,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足额缴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应付的交易费用一次性足额缴至光谷联交所襄阳公司指定账户,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确认付款操作。 ②采取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为总价款的**%,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一次性足额缴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应付的交易费用一次性足额缴至光谷联交所襄阳公司指定账户,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确认付款操作;剩余交易价款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年。 *、本次转让的股权无质押、无担保等限制交易的情况。标的企业资产主要为土地,已取得不动产权证,(****)襄阳市不动产权第*******号,目前未开工建设,土地平整由受让方负责。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需自行做好尽职调查,在交纳项目保证金和递交受让申请时即视为已完全了解标的现状和瑕疵,须承诺对本次标的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已自行详细了解评估并愿意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政策调整等),不因受让标的后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向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襄阳公司进行追责和索赔。 *、标的转让在光谷联交所襄阳公司产生的交易费用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转让方提出:(*)本次转让标的产权变更过户手续由受让方自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方予以配合;(*)交易双方办理产权交易及变更登记手续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费用等),均由交易双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自行调查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资产状况及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对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详细了解,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本标的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意向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保证成交款项能一次性付清。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本次转让的股权无质押、无担保等限制交易的情况。标的企业资产无抵押、无租赁及相关限制交易的情况。 *.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所披露内容,且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时无异议。 *.转让方提请意向受让方注意: (*)标的企业无形资产主要为不动产证号鄂(****)襄阳市不动产权第*******号的土地使用权,位于襄阳市东津新城滨河路,东临规划路、西临长缨路、北临滨河路、南临规划路,土地使用权面积面 积**,***.**平方米,容积率*.*,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期限止****年**月**日;零售商业用地使用期限止****年**月**日,商业用地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即***.** 平方米。由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元,契税*,***,***.**元组成。详见评估报告(鄂金评报字[****]***号)。 (*)标的企业不涉及职工安置事项。 (*)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