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2025-08-25 00:00:00
投诉人:淮安正昕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号大长江国际家居广场*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沈正
被投诉人*:金湖县实验初级中学
地 址:金湖县建设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继良
被投诉人*:江苏泽豪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金湖县黎城南路******室
法定代表人:曹泽豪
淮安正昕科技有限公司就金湖县实验初级中学组织的金湖县实验初级中学体教升级改造项目音视频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提起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起投诉。****年*月**日,我局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情况说明》,申请撤回投诉事项二及投诉事项三。经审核,我局决定终止该两项投诉事项的处理并发出《终止投诉处理决定书》。同日,我局依法受理投诉事项一及投诉事项四,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我司于****年*月**日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对质疑进行答复,我司对该质疑答复规范进行投诉。
投诉事项*:详见质疑事项*或招标文件中“第五章 采购需求及总体要求”。
(二)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采购人、代理机构违反相关规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回复(回复不实)质疑*中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修改投诉事项*中清单内容,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我们请求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制定合法的招标文件,重新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二、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不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质疑答复不规范限期改正。
*.鉴于****年*月*日本项目在淮安市政府采购网及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终止公告,导致投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由已不存在,我局不再作出“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决定。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金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湖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