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东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5-11-13
四川/凉山 质疑投诉
会东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四川/凉山-2025-11-13 00:00:00
会东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信息发布主体:会东县财政局】【发布时间:********** **:**:**【字号: 【打印】【关闭】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医用耗材、试剂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汉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洲腾工业园*栋*楼***

被投诉人:会东县妇幼保健院

地址:四川省会东县鲹鱼河镇蜀锦路***号

被投诉人:四川中璟博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长安东路**好*区*楼

四、基本情况

四川中璟博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会东县妇幼保健院医用耗材、试剂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本项目是普通的货物采购,采购需求是能够完全确定的客观指标,并不是需要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项目,也不是首购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等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采购项目,将“配送方案、售后方案”等解决方案或组织方案作为评分项,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的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的规定,损害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在采购文件中,将“配送方案、售后方案”列入评分项,评审标准却以“内容满足需求”内容满足需求是指:①内容与项目服务需求吻合有具体详细的阐述;②阐述从实际出发,切合项目背景、项目需求并提出专业技术建议或者解决方案;③内容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行业惯例以及项目特点;④内容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不足具体是指:对应单项中的内容缺失(不完整)、与对应单项的要求缺少重要节点(如仅有框架或标题);②缺陷具体是指:单项方案中出现套用其他项目方案或内容、内容中出现语言描述出现有错误、内容涉及适用的规范及标准(方法)出现错误等任意一种情形)”等需要主观判断的词汇,没有细化与量化,且不属于采购需求中的指标,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损害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本项目是普通的货物类采购,不是首购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等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采购项目,将类似项目业绩作评分项,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且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如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可以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的”规定。投标人/投标产品制造商****年*月*日起(含)至首次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每具有*个类似项目业绩得*分;本项满分*分,是没有设置合理的权重,形成了事实的资格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个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损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会东县财政局

****年**月**日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