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2025-11-13 00:00:00
、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安吉县公共卫生应急保障中心(疾控中心)迁建工程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中艺华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投诉人:安吉县卫生健康局
地址:安吉县昌硕街道石佛西路***号
相关供应商及地址:
|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相关当事人:
四、基本情况
河南中艺华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关于安吉县公共卫生应急保障中心(疾控中心)迁建工程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编号:***************,包号:标项*)采购文件的投诉,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关于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等规定,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木能力等条件。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市场主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木能力等条件的,不属于潜在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依法提起质疑投诉。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元,采购标的为安吉县公共卫生应急保障中心(疾控中心)迁建工程厨房设备采购,采购内容包括四层平板架、四层格栅货架、大米架、平板车、落地电子秤等***种货物且数量较多。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投诉人于****年*月**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为由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本项目开标时间为****年*月**日*:**,投诉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提交投标文件。投诉人在投诉书中也未提供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投诉事项)对其权益损害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向投诉人进步调查取证,要求其对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相关情况进行说明,提供本项目履约能力以及因本项目采购文件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相关证明材料,但投诉人对其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未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具体有效证据材料证明其具有本项目履约能力。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投诉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具备符合本次采购项目履约能力要求。因此,投诉人不符合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属于潜在供应商,无权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项规定,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安吉县公共卫生应急保障中心(疾控中心)迁建工程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年**月**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安吉县财政局
*、联系人:王庭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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