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2025-11-13 00:00:00
、项目编号:诸中地**********
二、项目名称:陶朱街道安置小区设施设备维护、更新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聚能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璜山镇诸东北路**号*号楼
被投诉人*:诸暨市人民政府陶朱街道办事处
地址:诸暨市环城北路***号
被投诉人*:诸暨中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诸暨市暨阳街道安康路*** *号二楼***室
相关供应商及地址:浙江航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育英路**号袁家新村西*幢单元楼
|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相关当事人:
四、基本情况
浙江聚能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关于陶朱街道安置小区设施设备维护、更新采购(编号:诸中地**********,包号:标项*)采购结果的投诉,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关于投诉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内容。本项目采购结果公告在公示时未对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进行公示,该事项投诉成立。另,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该项质疑答复有误。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该项投诉内容是针对采购文件的投诉,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投诉人于****年*月*日获取采购文件,并于****年*月**日提起质疑,该投诉项在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并且已超过质疑采购文件的法定期限。;
关于投诉事项*。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且按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扶持政策。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中发现,相关供应商浙江航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参加本项目投标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工程、服务)》中相应企业表述均为“承建(承接)企业”,而非“制造商”,其格式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条,且属于实质性内容的改变。因此,该《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工程、服务)》无效,相关供应商浙江航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本项目供应商资格要求,投诉事项*成立。同时,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也存在错误,违反政府采购政策,影响在资格审查阶段判断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是否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影响采购公正,属于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
关于投诉事项*。首先,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投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审查属于资格审查的范围,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本项目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资格审查程序违法。其次,对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符合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的认定问题,投诉事项*的答复中已进行阐述,对此不再阐述。因此,关于“评审专家未履行法定职责,评审结论无效”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属于在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中标无效,责令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日期:****年**月**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诸暨市财政局
*、联系人:吕雅玲
*、联系电话:*************
附件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