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2025-11-13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新能源汽车系统虚拟仿真基地建设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青羊区兴蓉诚意贸易商行(个体工商户)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金鹏街**号*层
被投诉人:四川省犍为职业高级中学
地址: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玉津镇伏龙路**号
被投诉人:犍为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犍为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犍为县文体中心档案馆四楼
相关供应商:四川软尘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花街道金江路**号
四、基本情况
犍为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犍为县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四川省犍为职业高级中学新能源汽车系统虚拟仿真基地建设项目(二次)(*****************),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犍为县政府采购中心未依法受理质疑,剥夺我单位合法质疑权。我单位虽因符合性审查不通过被作无效投标处理,但质疑事项涉及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及中标供应商虚假响应,直接影响采购公平性,应属合法质疑范围。采购中心以“不符合质疑情形”为由不予受理,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提供的 *** 检测报告中,多项技术要求(如物理按键数量、接口数量、整机尺寸等)不在***检测范围内,却仍以***报告响应招标文件,构成虚假材料,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技术参数部分技术要求不在中国计量认证( *** )的检测范围内。采购文件强制要求 *** 报告覆盖非 *** 检测能力范围的技术参数,导致我单位因无法提供不存在的检测内容被淘汰,而中标供应商却以虚假报告通过审查,显失公平。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犍为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