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财政局行政裁决书
2025-11-13
浙江/衢州 质疑投诉
龙游县财政局行政裁决书
浙江/衢州-2025-11-13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衢州市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龙游县中医医院高清腹腔镜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金华市鸿轩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西关街道金帆街***号*幢****室

被投诉人*龙游县中医医院

地址:浙江省龙游县太平东路***号

被投诉人*衢州新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子鸣路****号

相关供应商:杭州昶蕤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金蓬街***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金华市鸿轩商贸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关于衢州市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龙游县中医医院高清腹腔镜采购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材料经线上补正后,本机关于****年**月**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衢州新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评标过程不专业,不公平,致使我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事实依据:我司于****年*月**日就项目编号:****************的中标结果向衢州新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疑问:我司所投产品为深圳市博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所生产的**腹腔镜系统,而深圳市博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小微企业,根据招标文件理应享受价格**%折扣优惠。投诉事项 *:针对衢州新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我司认为处理结果不符合流程,使我司权益受到损害。事实依据:衢州新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并未就此前的价格分计算错误做出更改,而是于****年*月*日组织专家进行复评,下结论我司未响应其实质性要求并将我司从有效供应商中去除。将杭州昶蕤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中标人更改中标结果。对此结果,我司认为此项目有失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投诉事项*:关于杭州昶蕤科技有限公司对我司提供的产品无法满足显示器、光源、气腹机、腹腔镜镜头与**摄像主机系统为同品牌的实质性要求的质疑。事实依据:经衢州新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确认,杭州昶蕤科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衢州新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金华市鸿轩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显示器、光源、气腹机、腹腔镜镜头与**摄像主机系统非同品牌,要求废标。****年*月*日衢州新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我司所提供的证据,组织了第二次复评,并判定我司未响应实质性要求,废除我司有效供应商资格。我司在投标文件中已经提供相关证明彩页作为证据,但仍在质疑回复中提供了详细的证明文件。其中我司提供的显示器与参与此次竞标的所有供应商提供的显示器均为同一情况,即授权代工生产品牌归属授权。即我司提供的显示器、光源、气腹机、腹腔镜镜头与**摄像主机系统为同一品牌,满足实质性要求。投诉事项*:关于杭州昶甤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做产品进口论证的项目中提供进口产品。被投诉人辩称 :被投诉人衢州新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投诉回复*:评审小组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规定,货物采购中,《中小企业声明函》应由投标(响应)供应商填写并在落款盖章处盖章。金华市鸿轩商贸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是深圳市博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投诉回复*:金华市鸿轩商贸有限公司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总体要求▲第*点:为达到最佳的图像效果和及时完善的售后服务,要求提供的显示器、光源、气腹机、腹腔镜镜头与 **摄像主机系统同品牌”。投诉回复*:金华市鸿轩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显示器为两个品牌(博盛和艺卓)授权使用,不能视作同一品牌,虽然一个品牌授权另一个品牌使用其商标,但这并不意味着两个品牌在所有方面都完全等同。投诉回复*:本项目已按照相关规定做进口产品核准备案及论证,符合进口产品采购要求。 相关供应商杭州昶蕤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投诉事项*回复:第一:金华市鸿轩商贸有限公司投诉书中所附的史赛克显示器照片并非为本次我方投标型号。第二:我方杭州昶蕤科技有限公司投标型号资料均在标书中提交,相关设备均如实响应为同一品牌产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月*日发布更正公告,*月**日**:**开标,共有杭州昶蕤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华锦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杭州仁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金华市鸿轩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三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月**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浙江三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月*日发布采购结果更正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由浙江三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更正为杭州昶蕤科技有限公司。*月**日签订合同并于**月**日发布合同公告。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人主张“衢州新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评标过程不专业,不公平,致使我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指向在评标过程中未得到小微企业享受**%价格折扣优惠。经调查,投诉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深圳市博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并非为投诉人(投标供应商)出具,为无效声明函,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人主张“衢州新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我司认为处理结果不符合流程,使我司权益受到损害”,指向质疑答复流程不合理。经调查,投诉人于****年*月**日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年*月**日收到质疑,并于****年*月*日对质疑内容作出质疑回复,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人主张“关于杭州昶蕤科技有限公司对我司提供的产品无法满足显示器、光源、气腹机、腹腔镜镜头与**摄像主机系统为同品牌的实质性要求的质疑”,指向对复评会中因未响应实质性要求被废除有效供应商资格存在异议。有证据不能证明投诉人在本项目中未实质响应“▲* 为达到最佳的图像效果和及时完善的售后服务,要求提供的显示器、光源、气腹机、腹腔镜镜头与**摄像主机系统同品牌”,投诉事项成立。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人主张“杭州昶蕤科技有限公司在未作产品进口论证的项目中提供进口产品”,指向进口产品核准。本项目已做过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核准,且进口产品核准事项不属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不属于供应商可提出质疑及投诉事项范畴。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以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规定,作出投诉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中标结果;
*.投诉事项*属于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龙游县人民法院或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游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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