琅琊总部中心劳务外包服务采购项目更正公告二
2025-11-12
安徽/滁州 变更澄清
琅琊总部中心劳务外包服务采购项目更正公告二
安徽/滁州-2025-11-12 00:00:00

琅琊总部中心劳务外包服务采购项目更正公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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琅琊总部中心劳务外包服务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琅琊总部中心劳务外包服务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年**月**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问题一:招标文件规定项目需配备**人,年度预算为***万元。根据滁州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及法律法规强制要求的社保等费用进行精确测算,仅**名人员的基本人力成本就已高达约***万元,占预算总额的**.*%。且结算方式为“按人头结算”,即无论服务内容多么繁杂、耗材成本多高,均按人头费支付。然而,报价还需包含以下大量费用:事实依据:现请贵方公开说明,剩余*.*%的预算(约*万元)将如何涵盖以下所有强制性服务内容?请提供贵方内部的、符合市场行情的成本核算明细表以佐证其可行性:

*)全部运营耗材与设备:安保系统(对讲机、手电筒、防爆设备等)、全套保洁工具与机械、所有日用易耗品(大盘纸、垃圾袋、消毒液等)、全体人员的工装费用。请问*万元预算,能否购置全部以上内容?(*)多项高成本、高风险的专项服务:例如建筑高位墙面清洗,这属于特种高空作业,必须具备专业资质。根据初步市场询价,仅此单项服务,对于“琅琊总部中心”这类规模的建筑,年费用可能高达数十万元,甚至十几万元也难以完成。请问在仅剩的*万元预算内,如何实现该项服务?(*)垃圾清运、“四害”消杀、绿化修剪、防汛防冻除雪、公共管道疏通、化粪池和隔油池清掏等,每一项均涉及专业设备、物料及人工成本。请问贵方如何用这微乎其微的预算来覆盖这些服务?

回复:全部运营耗材与设备:招标文件所列的耗材、工具及工装等,均属于供应商为履行合同义务所需自行配备的经营性投入。供应商在报价时,应基于其专业的供应链管理能力、规模化采购优势以及对各项物资使用寿命的合理预估,在总报价内进行科学分摊。例如,对讲机、保洁机械等设备属于固定资产投入,可在多个项目或合同期内折旧摊销,并非要求供应商在单个合同年度内全额重复购置。

其他专项服务(如垃圾清运、“四害”消杀、绿化修剪、防汛防冻除雪、公共管道疏通、化粪池和隔油池清掏等):供应商需评估项目日常运营中(如垃圾清运频率、消杀面积、绿化面积与植被情况、区域气候特点)产生的持续或偶发性成本。这要求供应商具备良好的运营规划、合理的资源配置以及成本控制能力。同样,这些成本应内化在供应商对服务的整体报价策略中。

多项高成本、高风险的专项服务:例如,建筑高位墙面清洗是基于现场实际情况的说明,而非强制性服务要求。该项服务的具体执行频率、范围和标准,将根据实际需要,由采购人与中标人在合同履行阶段另行协商确定。因此,该事项不影响投标人对项目主体成本的测算与报价。

问题招标文件将项目定性为“劳务外包”,然而根据劳务外包与物业管理的定义及区别,服务内容实际上属于“物业管理”范畴,这可能不符合劳务外包的法律要求。劳务外包的核心在于“管人”,而物业服务的核心在于“管事”。贵方此举,是否意在规避作为“物业管理服务”采购时应遵循的更严格法规、更高预算标准及更明确的服务规范?此举实为“挂羊头卖狗肉”,意图通过概念混淆,将本应由采购人承担的设备投入、耗材成本、高风险作业等经营风险,全部且非法地转嫁给供应商。当前预算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范围严重不符。这种“低成本预算 + 高标准服务 + 按人头包干”的模式,本质上是要求供应商“以劳务价格,提供物业服务”,严重违背市场规律,亦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关于风险共担、权责对等的基本原则。恳请明确本项目的属性,究竟是劳务采购还是物业管理服务。若属于“劳务外包”,则务必剥离所有物业服务内容,仅保留人员派遣与管理;若属于“物业管理服务”,则必须更正项目属性,并依照物业服务相关规定重新修订招标文件。

回复:本项目精确定位为“劳务外包服务采购”,其核心目标在于满足琅琊总部中心日常运营所需的基础性劳务需求,涵盖基础安保、保洁及秩序维护等领域。该服务明确不包括设施设备维修维保、消防维保等物业管理核心职能,由采购人对建筑物本体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如电梯、暖通、消防、强弱电、给排水等系统)负责专业性检查、养护、维修、更新及改造等管理与技术作业;服务过程中所需的主要大型设备、标识标牌等物资、高风险作业所需专业机具均由采购人提供,供应商仅负责其派驻人员按照既定规程提供基础性的安保、保洁与秩序维护劳务,并对其劳务成果负责。服务标准重点聚焦于岗位职责的具体履行,而非物业整体管理范畴。此定位完全符合劳务外包的法律定义,绝非质疑所述的概念混淆或风险转嫁。

问题三:贵公司在该项目中要求中标人以现金或对公转账形 式提交履约保证金,排除银行保函、保险等其他合法担保方式,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相关规定,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经我司查询,滁州市所有招标项目均不收取或接受银行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的保证金。唯独贵公司在本项目中强制要求现金或转账,此举缺乏合理依据,疑似人为设置障碍,排除中小供应商,违背国家政策导向。

回复:履约保证金修改为支持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使用。

更正日期:****年**月**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查看下载。给各潜在供应商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供应商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名称:滁州市琅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琅琊区濠河路**号*楼***室

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泓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港汇中心*座**楼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胡先生、尹鑫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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