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25-11-12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津财采投决〔****〕**号)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年办公用品、硒鼓耗材采购项目第*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惠天文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赛博数码广场一层****
被投诉人:公允(天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号仁爱濠景国际*座**二层底商
采购人: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华越道*号
相关供应商:天津市满盛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与三潭路转角赛博数码广场第一层第****柜位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中标供应商的“开标分项一览表”中提供的部分商品属性信息未如实填写,多项“非环保产品”填写为“环保产品”。
*.中标供应商的“开标分项一览表”中提供的部分制造商信息未如实填写。多个产品生产厂商与提供的品牌原装厂商不一致,且填写的厂商名字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上查不到,公司不存在。
*.我公司客观分*资信部分得分不正确,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资信部分非“★”和非“▲”技术要求响应性评价进行评审;主观分方面存有故意压低我公司的主观分的情况。
(二)审查情况
经查,受采购人委托,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以公开招标方式对本项目实施政府采购,其中第*包采购预算为**.**万元。****年*月*日,本项目组织开标、评标。****年*月*日,本项目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相关供应商,中标金额**.****万元。
经审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成立、*部分成立,均不影响采购结果。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查明的上述事实,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成立、*部分成立,均不影响采购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天津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