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2025-11-12 00:00:00
西陵区财政局关于对****年西陵区学校微机室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年西陵区学校微机室设备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唐人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二路**号(***数码城*栋**层******房)
被投诉人:*、宜昌市西陵区教育局 *、宜昌市西陵区政府采购中心 *、湖北路华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宜昌市西陵区学院街道献福路**号 *、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号(原国税大楼) *、宜昌市西陵翁家堰**号****室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湖北唐人科技有限公司对宜昌市西陵区教育局、宜昌市西陵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年西陵区学校微机室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的投诉我局于****年*月**日正式受理。
(一)投诉事项
*、中标供应商湖北路华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产品—教室管理用台式终端、学生用台式终端制造商“联想智慧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北京海纳广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属于大型企业;中标产品—交换机制造商“新华三智能终端有限公司”的法人于英涛同时也是大型企业“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的法人。中标公司湖北路华商贸有限公司属于利用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采购人宜昌市西陵区教育局在质疑答复中称因自身权限不足,无法判断中标供应商湖北路华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的回复存在事实依据不足,不作为、“懒政”的情况。
(二)投诉请求
*、撤销采购人****年*月*日做出的处理决定(即按现有招标结果执行)。
*、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对本次投标提供虚假承诺函的供应商进行追责。
*、对本次参与评标的相关评委进行相关专业性知识的考核与再认证。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正式受理投诉后,针对投诉事项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向被投诉人、采购人、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当事人及相关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调查,现查明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
经调查核实,中标产品—教室管理用台式终端、学生用台式终端制造商“联想智慧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北京海纳广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标产品—交换机制造商“新华三智能终端有限公司”的法人于英涛同时也是大型企业“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的法人。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定,**月**日本机关分别向北京海淀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经济和信息化局发送《关于商请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函》。**月**日收到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关于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认定的复函》,确认****年度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为工业行业大型企业。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和第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定,采购人无法自行判断、认定《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标供应商湖北路华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结果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一)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中标候选人宜昌索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供应商由本机关依法另行处理。
西陵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