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财政局行政裁决书公告
2025-11-12
浙江/绍兴 招标采购
新昌县财政局行政裁决书公告
浙江/绍兴-2025-11-1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新昌县“两新深度融合”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题研究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绿茵街*号之三

被投诉人:新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绍兴平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十九峰路**号、三江街道官河路南***号商会大厦****室

相关供应商及地址: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相关当事人:

四、基本情况

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关于新昌县“两新深度融合”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题研究项目(编号:*****************,包号:标项*)采购文件的投诉,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自主确定采购需求。第九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 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本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确具体的采购内容、要求及工作清单,相关可量化的指标已在评审标准中体现。在质疑答复中,被投诉人已明确告知投诉人本项目属于研究咨询类服务采购,属于*****;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项目*****;;关于该项目的采购需求中所设定的成果或进度,也是该项目的项目特性与要素所决定。本机关查看了开标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家供应商投标响应以及评审结果等情况,认为本项目的采购需求能够让供应商充分理解项目要求,能够根据自身的管理水平、项目团队配备等,正确评估自身能力和运行成本,从而做出合理的投标决策。投诉人主张的“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用户需求空洞、笼统,未明确具体实施的内容、无验收标准,导致供应商报价依据不足无法合理响应需求及针对性报价”,由于其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证明投诉事项是否损害其合法权益。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前述评审条款每项分值、分档、供应商响应情况、评标小组成员评审打分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对新昌县“两新深度融合”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题研究项目(编号:*****************)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年**月**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新昌县财政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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