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2025-11-11 00:00:00
江岸区财政局关于对江岸区环卫设施设备更新项目**环卫车辆(第一批)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江岸区环卫设施设备更新项目**环卫车辆(第一批)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 * 号楼 ***
被投诉人:湖北省成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西路特*号平安财富中心*座****楼
三、基本情况
本项目编号为**********************,****年*月**日开展公开招标活动,****年**月**日发布更正公告及更正文件。****年**月**日,投诉人对已更正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月*日收到投诉书(书面邮寄)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修改后的评分标准依旧未依法量化和细化,判断标准缺失,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极易导致主观横向比较,难以保证评标公正一致,亦不利于投标人间公平竞争。
*.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将本地化服务措施纳入评审标准不合理,服务响应时间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不明确,实为变相推行本地化售后服务要求,给外地投标人增添了额外义务与成本,加重了其经营负担,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将“商品售后服务评价(或荣誉)”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及货物质量并无直接关联,将这些与项目无直接相关性的因素作为评分标准,实际上是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的供应商,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关于供货期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其规定在**日历天供货期的基础上提前交货可获得加分。这一设置无形中驱使供应商为获取高分而盲目缩短交货时间,进而极易引发产品质量下滑、安装调试流程草率不充分等一系列连锁问题。这些问题不仅直接影响采购项目的整体质量,还间接损害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同时也侵害了所有参与投标供应商的合理权益。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岸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