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2025-10-27 00:00:00
长乐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监督处理(****年第*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殡仪馆物业服务管理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市长乐区殡仪馆
住所地:福州市长乐市区航城街道联村村莲柄港
当事人*:福建华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洪山园路**号(原工业路东侧、福三路北侧洪山园地块)华润万象城(三期)***#楼*层*****、**办公
当事人*:福建省融拓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吴航街道郑和东路******号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反映称,****年殡仪馆物业服务管理采购项目(二次)(编号:[******]****[**]*********)评标报告显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存在约定中标人的嫌疑,对本项目最终评审结果存保留意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福州市长乐区殡仪馆委托福建华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公告,预算金额为人民币*******元,****年*月**日组织开、评标,*月**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福建省融拓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经复核,原评标委员会未发现确凿证据证明投标人之间存在约定中标人的情况,一致认定不存在约定中标人的情形。因此,该反映问题不成立。
另查明,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技术项**、项目经理**、保安队长**、保安员**、消防维保员**、维修工**、绿化人员等部分技术参数设置并非合同履行的必要因素,与合同履行无关,存在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定的情形,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鉴于上述设置的技术条件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技术条件与合同履行无关的问题进行改正。
福州市长乐区财政局
****年**月**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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