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2025-11-10 00:00:00
、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垃圾中转站提升改造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石家庄鼎航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昌盛大街***号瑞泰澜庭 号楼单元***
被投诉人*:开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凤凰中路**号
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开化县临湖路***号东方商厦*幢***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年垃圾中转站提升改造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六条第款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开化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开化乐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
根据《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建筑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包含企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两项指标,而非根据企业从业人员等指标来制定。投诉人主张“开化乐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不予支持。此外,投诉人请求核实中标公司与招标公司的关系,不在本项目质疑事项的范围内,故本机关对上述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投诉人关于****年垃圾中转站提升改造项目(编号:***************)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开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开化县人民法院或常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开化县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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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财采投决字〔****〕第*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