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隆裕能源有限公司货物运输保险
2025-11-11
山东/烟台 招标采购
青岛隆裕能源有限公司货物运输保险
山东/烟台-2025-11-11 00:00:00
招标信息
  招标单位 集团保险部 项目名称 青岛隆裕能源有限公司货物运输保险
  招标联系人 手机
  联系电话 联系邮件 ********@*******.***.**
  质保期 报名截止日期
竞标保证金信息
  项目保证金 ****.**元 帐户名称 山东新南铝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帐号 ************ 开户行 中国银行龙口南山支行
  备注
备注:竞价保证金汇款只接受公司转账,不支持个人名义转账或银行柜台现金转账。
供应审计部招标联系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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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汇款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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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行 行号
  标书收费标准 地址、电话
备注:标书费汇款只接受公司转账,不支持个人名义转账或银行柜台现金转账。注明标书费的用途或投标项目名称。
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描述
青岛隆裕能源有限公司货物运输保险*.**南山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业务询价及技术要求 (青岛隆裕能源有限公司货物运输保险) 各保险公司: 我集团下属单位青岛隆裕能源有限公司拟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现面向各保险公司询价,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 *、公司名称:青岛隆裕能源有限公司。 *、投保标的:**.*万吨(+/***%)铝土矿。 *、起运地:几内亚港口**** *****, *** ***. *、目的地:烟台港、屺母岛港。 *、包装方式:裸装。 *、运输储存位置:舱底。 *、最大船龄:**年(含**年)。 *、运输频次:单次运输。 *、运输货物价值:****万美元(以实际投保为准)。 **、价格条件和加成率:***;**%。 二、保险方案 *、基本条款: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条款; *、附加险条款: (*)战争险条款; (*)罢工险条款; (*)清理残骸条款; (*)淡水、雨淋险条款; (*)锈损险条款; (*)偷窃、提货不着险条款; (*)混杂、沾污险条款; (*)包装破裂险条款; (*)隐藏损失扩展条款(**天); (**)预付赔款条款; (**)错误遗漏条款。 *、免赔: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元或损失金额的*%,两者以高者为准。 *、责任起讫:按港口至港口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自被保险货物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完成装船后生效,至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完成卸船后终止。包括所有起吊、装卸、转运风险。若货物卸离船舶后未及时交付,责任最长延伸至卸离船舶后 ** 天。 *、特别约定: (*)无论保险单列明的金额采用何种币种,保费和赔款以人民币作为支付币种。 (*)该保险先按照预估****万美元货值投保,出具提单后根据实际保额批改保单,保费多退少补。 *、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争议解决:保险双方就执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可选择向投保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及附加险解释中的承保范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应与附件一中相应的内容在含义上保持一致;当保险条款内容与上述“保险方案”有冲突时,以“保险方案”约定为准。正式生成保单时,未经我部允许,不可添加特别约定。 四、报价要求 *、报价人在完全响应此询价文件中各项要求的前提下,在“南山集团招标系统”中进行“净费率”的报价,公式为:净费率=费率*(**含税手续费比例),具体如下: (*)净费率单位为‰,净费率是进行报价评选的唯一标准。 (*)手续费比例不得低于含税保费的**%,且中标保险公司需向阳光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支付。 (*)手续费是以保单中载明保费或投保人实际支付保费为基数乘以手续费比例进行计算的结果(当保单中载明保费与投保人实际支付保费存在差异时,以高者为准)。 *、报价人需根据集团公司采购要求,在“南山集团招标系统”线上报价前(****年**月**日)缴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根据不同保费划分不同标准,本次投标保证金为****元),在完成本次投标工作后退还。保证金汇入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山东新南铝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龙口南山支行 账 号:************ 联 行 号: ************ *、报价人提供的保险服务、保险费率、手续费比例等必须合法、合规,不违背相关监管规定。 *、报价人须是经中国银保监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风险综合评级在*类及以上。 *、报价人或其上级法人机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亿元人民币。 *、报价人在中标后,必须自主承保,具有独立承保、理赔和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不能出现中标公司签单,实际业务由其他机构提供承保、理赔等技术支持的情况,否则我司将立即退保且报价人不得再参与任何南山保险项目。 *、报价人在竞价过程中,不得因任何理由进行恶意拉低价格、蓄意哄抬价格等扰乱正常报价的操作,如因上述行为造成我司经济或声誉损失、扰乱工作秩序,由报价人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退出南山保险报价人白名单”等措施进行惩罚。 *、保险公司在中标后,需在我司要求的时间内、按要求的格式及内容,整理形成对本保险项目进行约定的《保险信息确认书》(格式及内容要求详见附件二),并正式加盖公章后提交我司。 五、保密要求 本保险方案仅可用于各保险公司参与本保险项目报价及承保等相关工作,未经我司书面同意,严禁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方案的任何内容以及本保险项目的询价、报价和承保执行等情况信息,以及通过本保险方案和参与本保险项目的询价、报价和承保执行等活动而获知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任何信息。 联系人:孙晓萍 宋文禄 电话:************ ******* 附件一:《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及附加险解释》 附件二:《南山集团保险信息确认书》 南山集团保险业务部 ****年**月**日 附件一: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 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人。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 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 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迄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如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对由于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否则,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五、赔偿处理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六、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附加险解释: *、战争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上述第(一)款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三)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四)本条款责任范围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港的海轮或驳船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时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本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限,海轮到达上述目的港是指海轮在该港区内一个泊位或地点抛锚、停泊或系缆,如果没有这种泊位或地点,则指海轮在原卸货港或地点或附近第一次抛锚、停泊或系缆。 (二)如在中途港转船,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止,俟再装上续运海轮时恢复有效。 (三)如运输契约在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时,该地即视为本保险目的地,仍照前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责任,如需运往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于续运前通知保险人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可自装上续运的海轮时重新有效。 (四)如运输发生绕道,改变航程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改变,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情况通知保险人,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罢工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保险单注明承保罢工险时,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动,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上述行动或行为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负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不能履行正常职责所致的保险货物的损失,包括因此而引起的动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所致的冷藏货物的损失。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清理残骸条款 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受损时,除根据本保险可以获得的其他任何赔偿之外,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清理和处理保险标的或其任何部分的残余物质而支付的合理额外费用,但本保险不承保以下项目: (*)由于或为了避免或减轻污染或沾染,或其任何威胁或责任而支付的任何费用; (*)任何船舶或驳船之上未受损货物的卸载费用。 本条款提供的保障不计入本保险其它规定项下提供的保障,但以装运货物保险价值的**%为限。 在任何情况下,本条款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增加保险人在本保险其他规定项下所载明的责任限额。 *、淡水、雨淋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因直接遭受雨淋或淡水所致的损失负责赔偿,但包装外部应有雨水或淡水痕迹或有其他适当的证明。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货,并在提货后十天内申请检验,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锈损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锈损,负责赔偿。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偷窃、提货不着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遭受下列损失,按保险价值负责赔偿: *、偷窃行为所致的损失; *、整件提货不着; *、根据运输契约规定船东和其他责任方免除赔偿的部分; 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货,遇有第*项所列的损失,必须在提货后**日内申请检验;遇有第*项损失,必须向责任方取得整件提货不着的证明,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人有权收回被保险人向船东或其他有关责任方面追偿到的任何赔款,但其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人支付的赔款为限。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混杂、沾污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混杂、沾污所致的损失,负责赔偿。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包装破裂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搬运或装卸不慎,包装破裂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为继续运输安全所需要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均负责赔偿。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隐藏损失扩展条款(**天)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被保险货物到达收货人或其他最终货仓的**天内,在开箱和/或打开包装时发现的任何损失(即使该时保险责任已终止),除非有相反证据,应被认为发生在保单所承保的运输过程中(无论当时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予以赔偿。 双方进一步约定,有明显损坏痕迹的箱子和/或包装必须立即打开。 **、预付赔款条款 发生重大保险事故(估损金额超过*****万元)后,在保险责任明确但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保险人应在接到被保险人书面申请后*个工作日内按估损金额的**%预付赔款。 **、错误、遗漏条款 当被保险人获知非故意错误、遗漏或申报时疏忽时,及时与保险人沟通并按要求支付保费,本保单不因这些因素而无效。 附件二: 南山集团**保险 保险信息确认书 南山集团有限公司: 我司做为贵司下属单位**保险的中标承保保险公司,现通过本保险信息确认书的形式再次明确该保险项目的保险方案、保险条款以及保费(或费率)、手续费比例等信息(具体内容见下述正文),同时承诺: 一、我司将严格按本保险信息确认书中列示的保险方案、保险条款以及保费(或费率)、手续费比例等内容,向贵司提供**保险的承保服务。 二、贵司**保险的方案、保险条款以及保费(或费率)、手续费比例等信息如与其他合同、保单、投保单等资料有冲突,以此保险信息确认书为准。 **保险有限公司 日期:****年**月**日 正 文 一、保险人信息 *、保险人名称:** *、保险人联系人员信息: (*)项目总负责人:** 电话:** 微信号:** 邮箱:** 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业务经理:** 电话:** 微信号:** 邮箱:** 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二、被保险人信息 该项内容与上述正文中“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内容一致。 三、保险方案 该项内容与上述正文中“保险方案”内容一致。 四、项目期间、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项目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即在此期间,保险人无条件按此信息确认书中约定的要求、标准,承保投保人所提交的**保险需求,并在保险责任期内提供保险服务。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具体根据各企业投保日期确定(即在投保人支付保费后次日零时生效保单及保险责任,或在投保人支付保费后、在上一年度保单到期的时点生效保单及保险责任,以投保人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原则),保险期间为*年。 或:**年**月**日**:**为保单生效日及保险责任开始日,保险期间为*年。 五、保费(费率)、手续费及支付 *、**保险费率为**‰(或保费为**元),手续费比例为含税保费的**%,我司在南山集团招标系统中报价净费率为**‰(或净保费为**元)。 *、手续费向阳光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出单日(即保费交纳后出具保单或批单的日期,下同)为当月*日至**日的保单,在次月**日前完成相应手续费的支付;出单日为当月**日之后的保单,在次月的下个月**日前完成相应手续费的支付。 *、手续费是以保单中载明保费或投保人实际支付保费为基数乘以手续费比例进行计算的结果(当保单中载明保费与投保人实际支付保费存在差异时,以高者为准)。 六、其他承诺 我司承诺、保证: *、我司提供的保险服务、保险费率、手续费比例等均合法、合规,不违背相关监管规定。 *、我司是经中国银保监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风险综合评级在*类及以上。 *、我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亿元人民币。 *、我司在本保险项目的招标竞价过程中,不存在恶意拉低价格、蓄意哄抬价格等扰乱正常报价的操作,如存在上述行为且造成贵司经济或声誉损失、扰乱工作秩序,由我司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接收贵司“退出南山保险报价人白名单”等措施的惩罚。 *、我司能够自主承保本保险项目,具有独立承保、理赔和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不会发生实际业务由其他机构提供承保、理赔等技术支持的情况,如存在上述行为且造成贵司经济或声誉损失、扰乱工作秩序,我司将立即按贵司要求、无条件退保。 *、未经贵司书面同意,我司承诺并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保险项目的保险方案、询价、报价、承保和理赔执行等任何信息,以及通过参与本保险项目的询价、报价和承保执行等活动而获知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任何信息;如有违反,我司愿意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所有损失。 七、条款 *、当保险条款内容与上述“保险方案”有冲突时,以“保险方案”约定为准。正式生成保单时,未经贵司允许,我司不得在保单中增加特别约定。 *、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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