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阿坝-2025-11-1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红原县集体草场网围栏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利农民扬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永盛镇永科路***号
被投诉人:红原县林业和草原局
地址: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县霞穹中街*号
被投诉人:红原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县邛溪镇崇唐巷**号
相关供应商:成都世通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迎春路三段***号*层
四、基本情况
红原县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红原县林业和草原局红原县集体草场网围栏采购项目(二次)(*****************),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产品规格型号并未指向唯一产品,且未在报价表唯一产品说明栏补充说明,其违反招标文件*.*.采购内容报价要求中“★注:投标人响应产品应当明确品牌和规格型号并指向唯一产品,不能指向唯一产品的,应通过报价表唯一产品说明栏补充说明。”实质性要求,应认定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
投诉事项*: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具备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应认定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
投诉事项*:第一中标候选人虚假响应《投标(响应)函》四、我单位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应认定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并依照第七十七条对其进行处罚。
投诉事项*:第一中标候选人虚假响应《投标(响应)函》三、我单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应认定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并依照第七十七条对其进行处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红原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