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廊坊-2025-11-11 00:00:00
当事人:王仲军(评审专家五)
本机关对你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分的行为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本项目采购文件设置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应急预案及突发事件处理措施、培训方案、服务承诺”*个评分标准内容均为“每有一项内容完整详细,条理清晰得*分,每有一项内容出现一处存在缺陷的扣*分”,而评委专家五评审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应急预案及突发事件处理措施、培训方案、服务承诺”评分项**处对*家投标供应商打分均出现“.**”分值,故认定评委专家五未按该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分。
****年**月**日,你收到《行政处罚书事先告知书》后,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七十五条第一、四款的规定,鉴于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小于****万,并且最终并未导致中标,根据《河北省财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的规定,现对你处以警告,并处以****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以邮寄送达时间或当面送达签订时间为准),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账号:******************,户名:三河市财政局国库股。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三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
三河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