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具体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企业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业绩等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资质类别、等级和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 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 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号)第七条第一款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建设部《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号) |
*.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及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软盘; *.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需要并提供原件核对);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延续注册及逾期初始注册需要); *.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或未继续在原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变更注册需要); *.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其余材料均为一份。 | *.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人员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同时将申报数据电子文档在建设部网上进行网络报送,并将全部申报材料及汇总表、注册审核意见公函报送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