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他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需要批准、核准的证明文件;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选址论证报告。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第**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报请计划部门批准时,必须附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