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规范流程说明
2014-08-27
浙江/丽水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规范流程说明
浙江/丽水-2014-08-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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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办理事项: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办理部门:云和县国土资源局

申请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都可以成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申请人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方。

申报条件:

依法以国有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号),受让人依照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申报材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份(原件,可在国土窗口领取或在***.****.***.**网址下载);

*、宗地图*份(原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各*份(复印件);

*、建设用地批准书和一书一方案各*份(复印件);

*、建设项目用地竣工复核验收表(原件);

*、门牌证或地名办证明*份(复印件);

*、契税完税凭证*份(原件);

*、交地确认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份:

(*)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的,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可在国土窗口领取或在***.****.***.**网址下载)和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应作特殊说明的材料。

备注:

*、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企业及单位的需携带公章,需盖章;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现场委托或公证委托)、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份,提供原件核对);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审核内容:

*、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审核

(*)提供的身份证、护照、单身证明、户籍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必须是有效期内;

(*)身份证明上的姓名和权属材料上的一致;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必须在有效期内,委托事项必须明确涉及宗地的座落、委托双方姓名和“委托办理土地证”。

*、宗地自然状况的审核

(*)填制的宗地编号必须和测量队提供的编号一致;

(*)宗地的面积和形状必须和实地情况相符;

(*)界址确认表需要相邻宗地使用权人按程序指界。

*、土地权属状况的审核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依法是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合同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受让方(申请人)签订,其他部门、组织和个人为出让方与他人签订的出让合同无效;

(*)出让标的只能是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未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签定的出让合同无效。

(*)出让年限: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期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的各类土地出让的最高年限。

(*)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受让人应按出让合同的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和有关税费。

(*)按要求取得建设项目用地复合竣工验收表。

收费情况:土地证书工本费**元/本

办理时限(法定):**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个工作日

备注:不包括土地调查测绘、公告时间

申请方式:当事人单方书面申请

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等。

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公告)—缮证—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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