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凉山-2025-11-1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初高中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凉山浚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东城街道海河东路*号新城锦绣*幢*层*号
被投诉人:四川煊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武科西三路*号西物慧鼎*座*楼***室
四、基本情况
四川煊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凉山州民族中学初高中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及代理机构错误适用评审标准,服务采购项目等同于货物采购项目进行符合性审查,并以“未提供明确品牌和规格型号”为由否决我公司投标的行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该评审结论依法应予以撤销。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未能纠正评标委员会的错误评审结论。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四川国恩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作出虚假承诺,谎称自身为小型企业,以此非法获取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份额。四川国恩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严重违法行为,其投标及中标结果应属无效。四川煊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和评标委员会未发现问题,存在包庇现象。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凉山州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