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第1包更正公告
2025-11-10
安徽/蚌埠 变更澄清
五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第1包更正公告
安徽/蚌埠-2025-11-10 00:00:00

五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第*包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五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第*包

首次公告日期:****年****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疑问*:评分标准“人员配备:投标人拟为本项目配备的人员:①具有环保工程相关专业或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的,得*分;本项满分*分”。仅认可“环保工程相关专业或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但在国家职称目录中,“环境工程”“生态环境”等专业与“环保工程”核心业务高度契合,技术范畴与项目需求直接相关,均能满足本项目实施要求。该评分标准仅限定两个特定专业,未认可其他同类等效专业,变相排斥了持有类似专业职称证书的潜在投标人,限制了市场竞争的充分性。请予以明确回复:环境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是否认可?

回复:环境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认可。

疑问*:“投标人综合实力:*、自****年*月*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县(区)级及以上的城管或住建部门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卫类先进(示范/优秀)单位荣誉(或奖项)的,每提供一个荣誉(或奖项)得*.*分。本小项满分*分。”,仅认可县(区)级及以上“城管或住建部门”颁发的“环卫类先进(示范/优秀)单位荣誉(或奖项)”。该限定存在三重不合理性:一是“垃圾分类项目”相关荣誉与“环卫类”荣誉核心内涵一致,均能体现投标人在相关领域的服务能力;二是荣誉证书的核心价值在于主管部门对投标人服务质量的认可,不应机械限定“先进/示范/优秀”三类名称;三是各地行业主管机构设置不同,“垃圾分类领导小组”“环卫所”“综合执法局”等均为合法有效的行业监管部门,其颁发的荣誉应具备同等效力。上述限定人为缩小了荣誉认可范围,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请予以明确回复:*)“垃圾分类项目”相关荣誉是否认可?*)荣誉证书的内容是否必须体现“先进或示范或优秀”这*种名称才能认可?*)“垃圾分类领导小组”、“环卫所”、“综合执法局”等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是否认可”?

回复:(*)“垃圾分类项目”相关荣誉认可。(*)合法有效的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颁发的先进或示范或优秀或其他名称的环卫类奖项或荣誉均认可。(*)合法有效的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颁发的先进或示范或优秀或其他名称的环卫类奖项或荣誉均认可。

疑问*:针对评分标准的不合理提出质疑。

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自****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下列业绩的:*、再生资源回收柜(或智能回收屋)供货或安装业绩;”,仅认可“再生资源回收柜(或智能回收屋)”的供货或安装业绩。但在市场实践中,同类回收设备因生产厂家、技术方案不同,存在“智能分类回收箱”“智能可回收设备”“可回收智能箱体”等多种名称表述。这些设备的核心功能、技术参数与招标要求的产品完全一致,均属于同类等效产品,能够满足项目实施需求。该评分标准仅以名称为判定依据,忽视产品实质属性,将持有同类产品业绩的投标人排除在外,不符合“同类业绩应基于实质功能认定”的行业惯例。建议评分标准修改为“投标人业绩:自****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下列业绩的:*、回收设备(设备名称不一致,但为同类产品的均予以认可)供货或安装业绩;

回复:“智能分类回收箱”、“智能可回收设备”、“可回收智能箱体”等虽名称表述不同,但核心功能与“再生资源回收柜(或智能回收屋)”相同或类似的供货或安装业绩,均认可。

疑问*:内容或条款:自****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下列业绩的:*、垃圾分类投放站(房/亭)供货或安装业绩;*、说明疑问或无法理解原因:因为垃圾分类项目,属于近几年才有的项目,关于垃圾分类投放站(房/亭)供货或安装业绩业绩,不同地区政府职能部门,不同项目叫法不同,垃圾分类投放点、分类投放厢房具备同样的使用功能。*、建议:*)垃圾分类投放点、分类投放厢房业绩满足该业绩要求。*)相同内容名称略有区别均予以认可。

回复:垃圾分类投放点、分类投放厢房等相同内容名称略有区别的业绩均予以认可

疑问*:*、内容或条款:投标人业绩自****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下列业绩的:*、再生资源回收柜(或智能回收屋)供货或安装业绩,每提供其中一类业绩得*分。

*、说明疑问或无法理解原因:因为垃圾分类项目,属于近几年才有的项目,关于再生资源回收柜(或智能回收屋),不同地区政府职能部门,不同项目叫法不同,智能垃圾分类房具备同样的使用功能。

*建议:*)智能垃圾分类房或智能垃圾分类投放中心设备业绩满足该业绩要求。*)相同内容名称略有区别均予以认可。

回复:智能垃圾分类房或智能垃圾分类投放中心设备业绩等相同内容名称略有区别的业绩均予以认可。

疑问*:*、内容或条款:投标人业绩自****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下列业绩的:*、垃圾分类管理系统业绩,每提供其中一类业绩得*分。

*、说明疑问或无法理解原因:因为垃圾分类项目,属于近几年才有的项目,关于垃圾分类管理系统,不同地区政府职能部门,不同项目叫法不同,全智能系统和垃圾分类管理系统具备同样的功能。

*、建议:*)全智能系统业绩或垃圾分类系统软件业绩满足该业绩要求。*)相同内容名称略有区别均予以认可。

回复:垃圾处理或垃圾分类相关的全智能系统或系统软件业绩等相同内容名称略有区别的业绩均予以认可。

疑问*:*、内容或条款:投标人综合实力自****年*月*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县(区)级及以上的城管或住建部门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卫类先进(示范/优秀)单位荣誉(或奖项)的,每提供一个荣誉(或奖项)得*.*分。本小项满分*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获奖批复、颁奖单位颁奖文件、网上公示截图(具有其中之一即可)等证明材料。以上材料提供扫描件(或影印件),须能体现投标人名称、颁奖时间等关键评审因素,如无法体现、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不同年度获得的同一荣誉(或奖项),可以累计计分。*、说明疑问或无法理解原因:城管或住建部门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卫类先进(示范/优秀)单位荣誉(或奖项)大部分情况只颁发荣誉证书,不出具获奖批复、颁奖单位颁奖文件、网上公示截图等资料。*建议:修改为删除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获奖批复、颁奖单位颁奖文件、网上公示截图(具有其中之一即可)等证明材料。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更正日期:****年**月**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采购文件其他内容不做调整。本次更正公告视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供应商自行查看下载,如因供应商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给各潜在供应商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名称:五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五河县城关镇内环北路**号

联系人:王雪竹

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智能路*号华业园*栋

联系人:高成美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雪竹(采购人代表)、高成美(采购代理机构)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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