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头-2025-11-06 00:00:00
发布机构:汕头市金平区财政局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投诉人:四川骏源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七路***号附***号*层***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曾义群
被投诉人*: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汕头市韩江路市自然资源局龙湖分局大楼*楼(汕头分公司)
法人代表人:李婵娟
被投诉人*:汕头市金平区环境卫生事务中心
地址:汕头市金新路***号
法人代表人:陶俊
投诉人就“汕头市金平区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一期)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下简称“项目”)的采购事项,于****年*月**日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年*月**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书》,经审查,投诉事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受理申请,并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理。
一、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本项目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未量化、细化,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投标人难以响应,评委难以客观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本项目业绩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本项目货物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一般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符合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本项目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内容不合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本项目评分标准将“投标货物制造商对技术参数盖章出具的技术参数确认函”作为评分依据不合理,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二)投诉请求
请求*:对我司所投诉事项展开全面、深入的调查取证工作。查明采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不合理设置条件等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司所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我司的合法权益,请贵部门书面通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暂停本项目的采购活动,直至相关投诉事项得到妥善处理并得出明确结论。
二、本机关调查情况
案件受理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开展了相应的调查取证,向被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答复通知书》、《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举证通知书》,要求就申请事项进行书面答复说明和举证,通过查阅项目采购文件等有关资料,并征求法律意见,经调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的其他商务需求中明确了“供货要求”、“设备要求”、“生产工艺要求”、“维修服务要求”以及“培训要求”的具体要求,评审因素“供货方案”、“生产工艺”、“售后服务方案”以及“人员培训方案”均与本项目采购需求对应,评审因素已明确评审标准,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参与评分的指标已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并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不同分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评审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该项投诉事项的内容与提供的事实依据不一致,事实依据为针对“货物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一般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的评分标准设置。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同类项目业绩,是依据本次采购需求及拟采购标的进行设置,在招标文件中详细列明,“同类业绩”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存在设置不合理的情形,没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该项投诉事项的内容与提供的事实依据不一致,事实依据为针对“同类业绩”的评分标准设置。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货物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一般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评审标准针对的是*个产品中除“★”或“▲”的一般技术参数,且针对一般技术参数对应的分别是本项目的*个产品,该项评审的内容具体量化到以产品为单位的一般技术参数进行评审,已量化到具体分值,且分值均为固定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评审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将“具有***或****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以及“核查报告”作为验收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的第八条、《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通装〔****〕***号)第二条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将“投标货物制造商对技术参数盖章出具的技术参数确认函”作评审得分的选项,该项评审标准并未强制要求投标人提供,也不是唯一选项。本项目评审标准中技术参数确认函只包括招标文件中标注“▲”的重要技术参数,与采购需求紧密相关,且能细化和量化,没有包含资格条件和实质性条款的技术参数,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三、裁决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汕头市金平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