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2025-11-1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初中学校外语听说室设备项目(****年*月**日)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内蒙古燃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街道博尔顿广场*座****室
被投诉人*:哈尔滨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号
被投诉人*:哈尔滨市教育局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游街**号
相关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新弯路***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关于初中学校外语听说室设备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原文如下:
*.投诉事项*:回复函中回复内容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投诉事项*:回复函中回复内容未证明我方质疑内容不实,未提供对应证明材料佐证回复内容,我司有理由认为该条参数就是为科大讯飞定制的参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投诉事项*:回复函中回复内容依旧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投诉事项*:回复函中回复内容未正面回复我方质疑内容,依旧存在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并具得分分布有较太出入,没有量化和细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投诉事项*:回复函中回复内容未证明回复我方质疑内容依旧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并且未量化和细化评审因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投诉事项*:回复函中回复内容避重就轻,依旧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投诉事项*:回复函中回复内容避重就轻,依旧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投诉事项*:回复函中回复内容避重就轻,依旧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投诉人请求:
*.请求废除项目中标供应商,重新组织专家论证,找到项目核心需求,重新开标。
*.重新编写标书内容,优化或删除质疑参数和评审标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不成立。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哈尔滨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