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桦欣苑酒业有限公司10%国有股权转让
2025-11-10
内蒙古/鄂尔多斯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内蒙古桦欣苑酒业有限公司10%国有股权转让
内蒙古/鄂尔多斯-2025-11-10 00:00:00
内蒙古/鄂尔多斯-2025-11-10 00:00:00
内蒙古桦欣苑酒业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 项目编号 | ***************** |
|---|---|
| 项目名称 | 内蒙古桦欣苑酒业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 |
| 转让方名称 | 鄂托克旗国蒙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鄂托克旗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 转让比例 | ** |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截至****年*月**日,内蒙古桦欣苑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其中股东鄂托克旗国蒙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认缴**万元人民币,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暂未实缴。 *.根据内蒙古精与诚资产评估事务所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显示,鄂托克旗国蒙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所对应的评估值为***.**万元。 *.如上内容均来自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评估报告及其他文件等在中心备查,备查资料仅供参考。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期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到中心查阅评估报告等资料(资料仅限在指定场所查阅和记录,不得复制、拍照、录像、扫描等,涉及商业机密的资料签订保密承诺后,可查阅)。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标的公司原股东内蒙古伊泰椿翊商贸有限公司不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同意以场内行权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鄂托克旗帝泰汽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选择场内行权的股东应在产权转让公告期间,向中心提出产权受让申请,提交受让申请资料,并按照公告要求交纳保 证金,具体行权方式见附件《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 *.标的企业应由鄂托克旗国蒙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资实缴但未实缴的部分,受让方受让标的后,应当按照最新《公司法》注册资本实缴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实缴义务并完成《公司章程》的修订,转让方不再承担本次转让股权对应的实缴义务。受让方未能按期缴纳出资,给转让方及其他主体造成损失的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转让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 *.在通过*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意向方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会员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卡号须为该名称对应卡号)将保证金充值进系统分配的钱包账户中【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承租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确定受让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视为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转让标的和标的企业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确定最终受让方后,最终受让方须在*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在*个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在《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确定最终受让方后,最终受让方须在*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在*个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担保协议,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支付首期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照不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年,剩余价款及利息由受让方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转受双方不得在产权交易合同中或以其他方式约定股权回购、利益补偿等内容,不得以交易期间标的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期间损益: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割日(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本次标的转让,转让方、受让方应按照与中心的约定承担各自的交易服务费用;本次标的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受让方承担。 *.中心在收到受让方首期付款凭证、交易服务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凭证出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交易价款转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其他事项: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置。 *.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