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大乘寺西街19号、21号及23号不动产
2025-11-07
天津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大乘寺西街19号、21号及23号不动产
天津-2025-11-07 00:00:00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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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25-11-07 00:00:00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大乘寺西街**号、**号及**号不动产
****.**.**
信息来源:天津市
浏览次数: *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大乘寺西街**号、**号及**号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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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房产类
资产类别
河北省
邯郸市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高胜斌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耿鹏
联系电话: ********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 |
|---|---|---|---|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 标的名称 |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大乘寺西街**号、**号及**号不动产 | ||
|---|---|---|---|
| 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
| 评估机构 | 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天津保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 评估值(万元) | ***.**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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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标的房地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对外抵押、无担保等情况。 *、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
| 房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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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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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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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天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五道**号汇津广场*号楼***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尚春旺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其他金融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以受让应收账款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应收帐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滨海新区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保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 |
| 批准单位 | 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 | 天保控股公司(天保投控集团)第三届董事会 ****年第**次会议决议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应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本项目按标的房地产现状进行转让,受让方对转让方挂牌转让的标的房地产现场情况进行过充分了解和确认,完全认可标的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水、电、燃气、供暖等情况),自愿接受标的房地产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意向受让方成功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房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挂牌披露的全部信息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时,则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确认为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没有出现违反保证金扣除条款的情况下按照天津产权有关规定和程序原额原路径退回。 *、最终受让方须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商定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签署《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剩余部分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 *、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当意向受让方办理有效受让登记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又单方撤销受让申请的;(*)当项目公告期满产生竞价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规定履行后续竞价登记程序的;(*)当以挂牌价为底价时,因各竞买方均不应价导致最终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恶意串通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最终确定的受让方未在天津产权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商定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最终受让方未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交易款的。(*)意向受让方或最终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等情形的。 *、本项目房产办理权属变更、过户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凡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对我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