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门-2025-11-07 00:00:00
钟祥市财政局关于对钟祥市生活垃圾收运设施更新项目(车辆设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钟祥市生活垃圾收运设施更新项目(车辆设备)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纸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被投诉人:*.钟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湖北捷舜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钟祥市长寿四路*号;*.钟祥市镜月湖大道**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局提起投诉。本机关****年**月**日正式受理,依法对本次投诉相关事项进行审查,现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投诉事项*: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判断标准缺失,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极易导致主观横向比较,难以保证评标公正一致,亦不利于投标人间公平竞争。投诉事项*:仅要求投标人自身的业绩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具有局限性,应考虑所投产品制造商的业绩,以更全面评估投标者的能力;类似业绩评分标准要求过高,需要提供*份业绩才能获得满分,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冲突;类似业绩定义模糊,没有具体的指标来衡量,属于变相将采购货物的业绩作为评审要求,增加了评审的不确定性。投诉事项*:将售后服务机构纳入评分标准不合理,实为变相推行本地化售后服务要求,给外地投标人增添了额外义务与成本,加重了其经营负担,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投诉事项*: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及货物质量并无直接关联,将这些与项目无直接相关性的因素作为评分标准,实际上是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的供应商,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投诉事项*:合同履行期限设置为合同签订后**日历天内,这一规定不符合纯电动环卫车辆的实际生产要求,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严重不相适应。纯电动环卫车辆的采购周期长,主要原因在于其底盘生产周期长、生产后保存受限,且电池体积庞大需要特殊运输和安排,通常情况下需要**日以上才能完成采购,建议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投诉事项*:付款方式中缺乏明确的支付时间点,这会对供应商的投标决策和资金安排产生不利影响。由于支付时间的不确定,供应商在投标时难以准确评估项目的资金流和风险,进而给后续的合同履行带来诸多不确定性,应明确付款时间点,以保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合同双方的权益;付款方式冗长,一年后才能收齐货款,进一步延长了货款回收的时间,增加了供应商的财务风险,对中小企业构成财务负担,影响资金流动性和使用效率,加剧运营不确定性和经营风险;招标文件违规收取无法律依据的质保金,违反政府采购规定。投诉事项*:采购需求中“超一线工程级品牌、国际知名品牌”表述缺乏明确界定,属民间自封称谓,评选与多种企业因素相关,且对采购人无实质意义。
(二)投诉请求:*、立即暂停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直至投诉事项妥善处理完毕;*、责令重新开展采活动,确保采购过程经得起审查,严格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职责;*、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展开严格审查;*、针对投诉事项,请贵局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不合理内容逐项修改,对招标文件开展非歧视性、竞争性及采购政策审查,具体包括:重新审视并修订评分标准,保证其依法量化、细化,有明确判断标准,严格限制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同时,希望贵局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查与监管,切实保障所有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经审核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被投诉人的投诉答复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他潜在供应商投诉本项目的相同事项的专家论证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钟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钟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钟祥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