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2025-10-27 00:00:00
*总则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精神,健全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体制机制,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处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不良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稳定。
*.*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第**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矿安〔****〕*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 * 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年修订)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
《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甬政办发〔****〕**号)
《宁波市矿山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甬政办发〔****〕**号)
《海曙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年)
《海曙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海政办发〔****〕***号)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海曙区实际情况制订本预案。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下列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海曙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跨海曙行政区域的一般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涉及本区域的部分;
(*)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其他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经上级人民政府指定,由海曙区人民政府协调应急救援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非煤矿山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各行政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开展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镇(乡)街道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区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的思想准备、工作准备,着重做好常态下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及事故灾难的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事故分级
依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矿安〔****〕*号)规定,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死亡,或者***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上***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上*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上**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预案体系与衔接
* 本区非煤矿山危险性分析
*.* 本区矿山分布及交通位置
海曙区目前有 * 个露天开采非煤矿山(*个治理性矿山),暂无地热、采砂等开发(本区矿山概况见附件*)。海曙区政府至矿山由近到远分别为:向西:宁波江诺建材有限公司、宁波君汇矿业有限公司;向南:宁波市海曙诺诚矿业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诺盛矿业有限公司 ;各矿山企业位置信息见表*.*,交通位置图如下图*.*。
表*.* 各矿山企业位置信息表
序号 | 坐标 | 公司名称 | 所在乡镇(村) | 与区政府距离 |
* | 东经***°**'**",北纬**°**'**" | 宁波江诺建材有限公司 | 高桥镇岐湖村 | **公里 |
* | 东经***°**'**",北纬**°**'**" | 宁波君汇矿业有限公司 | 高桥镇岐阳村 | **公里 |
* | 东经***°**'**",北纬**°**'**" | 宁波市海曙诺诚矿业有限公司 | 鄞江镇梅园村 | **公里 |
* | 东经***°**'**",北纬**°**'**" | 宁波市海曙诺盛矿业有限公司 | 鄞江镇光溪村 | **公里 |
图*.*各矿山交通位置图
*.* 危险性分析
根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结合非煤矿山开采条件、开采工艺,生产设备设施及各岗位作业内容情况,辩识矿山开采、生产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其风险程度,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事故类型主要有下列几种:边坡坍塌(滑坡、泥石流)、火药爆炸、爆破、车辆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容器爆炸、机械伤害、淹溺、触电(雷击)、火灾及其他危险等,其危险性分析如下:
*.*.*坍塌(滑坡、泥石流)
(*)台阶高度、平台宽度、边坡角不符合设计和规程要求,过大的台阶高度、过小的工作平台宽度以及过大边坡角,均会影响边坡的稳定性,造成边坡失稳坍塌。
(*)进行爆破作业时,如未能按照爆破设计进行作业,装药量过大,爆破震动可能导致掉块、边坡坍塌的危险。
(*)未按设计设置防排水设施,或截水沟堵塞,暴雨时雨水、汇水冲刷边坡等造成边坡失稳滑落、塌方或滑坡可能对下部平台或场底的作业人员、设备和运输道路上的人员及车辆造成危害,甚至发生泥石流等灾害。
(*)矿山凹陷开采时未按设计配备安装机械排水设备,积水未及时排出,造成台阶水淹浸泡后,容易发生坍塌事故。
(*)开采过程中可能遇到围岩节理,裂隙较发育的地段,如未及时调整台阶参数、爆破参数,容易发生坍塌的危险。
(*)排土场上部截排水沟、下部挡土坝管理不完善,未及时种树复绿,暴雨季节雨水冲刷边坡,浸泡排土平台,使岩土接触面的摩擦阻力降低,容易导致堆土边坡坍塌甚至泥石流。
(*)矿山边坡管理小组,如未能经常研究边坡动态,根据矿岩性质变化情况做出预测和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边坡有可能会出现坍塌、塌方和大面积滑坡危险。
*.*.*火药爆炸
(*)本区内*个矿山开采企业均需采用爆破作业,都是由当地民爆公司当日配送进行爆破,若爆破器材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未按《爆破安全规程》要求作业,如雷管和炸药混运、运输过程中强烈振动或摩擦、附近有火源或静电设备(如手机等电子产品),有引起火药爆炸的危险。
(*)若矿山爆破器材临时储存管理不善,如雷管和炸药混合放置、临时存放场所附近有火源或静电等危险设施;搬运储放时存在抛掷、摩擦、撞击爆破器材等行为,有引起火药爆炸的危险。
(*)爆破器材的加工地点靠近人员密集点,炸药、雷管混合堆放或堆放在有滚石危险和靠近火源、电源等场所的地方;加工起爆药包时违章操作,也有引起火药爆炸的危险。
(*)爆破器材搬运人员穿带铁钉的鞋或穿化纤衣服等引起的静电火花,或搬运人员违章携带火种,也有引起火药爆炸的危险。
*.*.*爆破
(*)矿山爆破作业由无证人员进行,可能因误操作导致爆破事故。
(*)爆破作业中,未按设计要求进行装药、填塞、联线、警戒和起爆。爆破产生的冲击波、震动、飞石等对周边的设备设施、人员造成爆破伤害。
(*)爆破作业中,未按设计要求对爆破警戒范围内的设备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和控制爆破,爆破损坏设备设施。
(*)对处在爆破危险范围之内的作业场所,未及时停工、断电,场内人员未及时清场,导致爆破伤人事故。
(*)在爆破危险区边界进入爆破作业点的通道口,没有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岗哨,存在爆破风险。
(*)雷电、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进行爆破作业。
(*)未按规程处理盲炮,打残眼造成的爆破事故。
*.*.*车辆伤害
(*)雨季期间,路面长期受雨水冲刷、浸泡易使路面松散、湿滑,路况不良容易引发车辆伤害事故。
(*)矿山道路经过旧采坑上部,未对旧采边坡加强监测,旧边坡坍塌导致路基不稳。
(*)临时堆土场、陡坡、急弯、路基软滑地段,未采取减速带、防滑、防沉陷、挡墙等防护措施,未设置警示标志牌提醒司机,容易导致司机麻痹大意,发生车辆伤害。
(*)采场狭窄,采场作业平台、装运平台宽度不足,容易导致铲装机械、运输车辆、作业人员之间安全距离不足,车辆及工作人员在挖掘机旋转半径范围内行走,可能发生人员被车辆挤压、撞伤的事故。
(*)人员攀坐在铲装机和载重汽车等设备安全护栏上,在行驶过程中,因路面不稳或车辆急转弯等因素造成车身不稳,存在人员从车辆上坠落的危险;
(*)洒水车进行洒水作业时,由于洒水后的路面比较湿滑,车辆在行驶时,可能发生车辆伤害事故。
(*)作业人员有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规行为。
(*)雷雨、大雨、大雾等不良天气仍坚持运输作业。
(*)车辆本身的质量问题,车况差,病车搞运输等。
*.*.*物体打击
(*)开采过程中未按设计要求设置合理宽度的安全平台。进入采场作业前未先排险,边坡危石、浮石未处理干净,铲装设备过于靠近坡底作业,采场上部边坡浮石滑落坡底,打击边坡下部作业人员和铲装设备。
(*)旧采坑、临时堆土场危险区域未设防护栏或警戒标志,无关人员进入到旧采边坡下。卸矿、卸土作业时无专人指挥,排土场入口未设置围栏、警示标志,无关人员误入,容易发生滚石伤人。
(*)采场各采矿台阶之间,若进行立体交叉作业,可能会发生重物(凿岩工具、浮石、松石)坠落,造成对底部工作台阶上作业人员的伤害。
(*)挖掘机、载重汽车停位不当,发生挖掘机铲斗从载重汽车驾驶室上方经过,掉石损坏驾驶室,伤及人员。
(*)载重汽车车箱前端若无防护板,当铲装矿石过高,矿石可能滚落损坏驾驶室,伤及人员。
(*)道路边坡有松散碎石滚落;超高、超载运输上坡容易导致矿石滚落车斗,后方跟随的车辆、人员容易受物体打击。
(*)维修间内杂乱,设备、重物摆放于高处不稳,容易发生物体打击。
(*)矿山阶段高度大于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的*.*倍,在采掘过程中会导致边坡形成伞檐,边坡碎石打击下部作业人员和设备。
(*)破碎生产线卸矿口及料槽挡板高度不够,进矿口太窄;卸料前破碎平台及平台下部作业人员未及时撤出,载重汽车卸矿时,矿石滚出料槽及破碎机老虎口打击作业人员和损坏机械。
(**)凿岩时发生断钎;空气压缩机供风时,若风管未能固定、或质量不良导致脱落、断裂,造成邻近的操作人员受伤。
(**)进入矿区范围内的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
*.*.*高处坠落
(*)采场台阶、生产线平台、工作梯等高于**平台,临空面无防护栏、警示标志,容易发生人员、机械坠落。
(*)采场工作平台宽度不足,铲装机械作业时,车辆在台阶上过于靠边,存在车辆从高处倾翻坠落的危险。
(*)旧采坑上部危险警戒区域未设防护栏或警戒标志,无关人员误入。
(*)若道路存在急弯、陡坡等路况不良地段,道路外侧无安全跺,也未设安全警示标志,车辆经过存在坠落危险。
(*)凿岩工、爆破工和撬石排险工在有陡坡的采面作业时,未使用安全防护用具,若未按操作规程正确作业,过于靠近台阶边缘,可能会发生人员高处坠落。
(*)人员在高处作业平台行走时,因安全意识差,距离平台外侧过近,若平台路面滑,又没按要求穿戴防滑鞋,可能发生高处坠落。
(*)在破碎作业过程中,若破碎操作平台无防护栏杆或栏杆缺失,作业人员在平台上因麻痹大意或脚底打滑导致高处坠落。
(*)汽车在破碎生产线卸矿口或排土场卸载位置离坡面太近,临坡面道路未压实,卸载点无坚固的挡车设施,挡车高度不够汽车轮胎的*/*,可能发生车辆人员高处坠落。
*.*.*容器爆炸
(*)压风机和储气罐的安全阀失效,造成压风机汽缸和储气罐内气体压力超过额定压力,当气体压力超过汽缸和储气罐的强度时,可能发生容器爆炸;
(*)维修设备用的高压氧气瓶、乙炔气瓶、二氧化碳气瓶等,在使用中如遭剧烈撞击、太阳暴晒、乙炔火焰回火等,可能发生容器爆炸。
(*)未制订安全操作规程或操作人员违章操作,引起超温、超压、压力突然增大等,可能发生容器爆炸。
(*)压力容器设备未进行定期保养、维护,安全阀失灵、或储气罐严重锈蚀带病运行等危险因素,存在因超压发生容器爆炸的危险。
(*)厨房液化石油气瓶因储存、使用不当,可能发生容器爆炸。
*.*.*机械伤害
(*)凿岩机、空压机、破碎机械、砂轮机、挖掘机等传动、转动部位,如无防护罩或防护装置不符合安全规范,可能会发生人的肢体意外地被卷、绞、压、撞、挤、割等机械伤害。
(*)设备未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无定期检修、出现故障时未能及时排除故障,导致技术状态不良或带病运行,存在发生突发事故伤人的危险。
(*)正在检修的机械设备,无挂牌警示,因他人误开动而导致检修人员受伤。
(*)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没按相关要求正确穿着、佩戴。
(*)机械设备所处环境条件不好。如空间狭窄、照明不良、噪声大、物件堆放杂乱等,会妨碍作业人员的工作,容易引起操作失误,造成人员受伤。
(*)场边指挥人员违章指挥、错误指挥,导致机械设备人员因操作错误受伤。
*.*.*淹溺
(*)矿山在进入凹陷开采后未配备设计选定型号及数量的水泵及排水设施。
(*)排水设备未及时检修,暴雨时无法正常启动。
(*)凹陷采坑的集水坑、沉淀池周边未设置防护栏或警示标志,未拉设警戒线,人员进入涉水,有跌入造成淹溺的危险。
(*)采场平台内侧部分截排水沟堵塞,导致汇水流入凹陷采坑,可能引发凹陷采坑水泵无法及时外排汇水,引发淹溺。
*.*.**触电(雷击)
(*)矿山供配电设施未按设计、安装不合格,检查、维修不及时,带病运行;或使用不合格的设备、器具,缺少安全保护装置;以及设备使用不当,超负荷运行等。
(*)未定期检测各种电气设备、设施的保护装置以及供电线路,如设备的电气保护失效,绝缘破坏等,各种用电设备线路老化,造成短路;供电线路绝缘破损,导线裸露,使用环境不良如潮湿,设备易漏电。
(*)破碎筛分等设施在矿山爆破警戒线时,电气设备、线路若未采取可靠的防止飞石损坏漏电措施,如线中埋地,设备防护等,则有可能会发生触电。
(*)用电设备的操作、检修人员未持证上岗、不按照规程作业、违章操作等,可能发生触电。
(*)矿山用电安全管理不严格,职工在用电过程中安全意识差,违章操作,在停、送电时可能发生触电。
(*)破碎筛分设施露天布置,受日晒雨淋影响,容易氧化导致绝缘失效;并且破碎筛分设施内部大多电线沿运输带铁架布置,不规范敷设容易导致绝缘损伤,增大触电的危险。
(*)矿山的电器设备、线路未按规定设置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可能会因雷击引发伤人事故。
(*)雷雨天气未停止户外作业,高于***的建筑物未安装避雷设施,容易发生雷击事故。
(*)若职工在生活区内违章用电,可能发生触电。
(**)电气设备检修时,未按照电气作业规程操作,如雷雨天检修电气设备发生触电;检修未切断电源,带电闸刀开关裸露部分未设保护罩,未挂检修警示牌,无专人监护等,都可能发生触电。
*.*.**火灾
(*)变配电室、破碎筛分生产线、修理间、行政生活区、仓库内各种电气设备因过流、过载、短路、漏电未定期检测,或保护装置失效,导致电气火灾。
(*)炎热天气,铲装机械、运输车辆等机械设备因发动机部位散热不良导致升温引起燃烧;电气线路受高温环境的影响导致线路绝缘层老化破损发生短路和受设备颠簸引起接头松脱导致接触不良升温引发电气火灾;铲装运输机械未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失效,不能及时将火源扑灭酿成机械设备火灾。
(*)使用气焊时,乙炔气瓶和氧气瓶安全距离不足,而又未采取隔离措施,以及气瓶平放堆放,乙炔枪的防回火装置失效,可能会引发火灾。
(*)重点消防部位如柴油罐、变配电房、厨房气瓶使用等场所未设防火警戒标志,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失效,未定期检查更换,不能及时扑灭火源造成火灾扩大。
(*)矿区周边植被茂盛,若未制订可靠的用火制度、未组织人员进行防火培训,与周边山林未设置防火隔离带,则有可能违章用火引起山林火灾。
*.*.**其他
(*)起吊设备机具、绳索不牢固、人员误操作,可能发生起重伤害。
(*)其他心理、生理性发生的危险、有害因素等。
(*)自然灾害引起的各类事故,按自然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 重大危险源辨识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以及《危险货物品名表》(*******)判断,海曙区各非煤矿山涉及到的危险化学品为气瓶压缩气体(乙炔、氧气、二氧化碳、液化石油气)和爆破器材、柴油,经核实,目前非煤矿山企业储存和使用各类气瓶/柴油小于临界量;爆破器材实行统一配送制度,不储存,各矿山使用量远小于临界量。
根据《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号)文,对矿山类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范围为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的进行辨识。本区矿山均为露天矿山,不属于此申报登记范围,故不构成(矿山类)重大危险源。
综上所述,海曙区非煤矿山露天开采不构成重大危险源。
*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海曙区非煤矿山应急组织机构图如下:
*.*领导机构
*.*.*非煤矿山事故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
在海曙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成立海曙区非煤矿山事故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矿山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
(*)矿山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必要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海曙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局长、海曙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员: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经信局、区发改局、海曙公安分局(海曙交警大队)、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海曙消防救援大队、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区总工会、区纪检委、区红十字会、海曙区供电局和事发地镇政府等单位相关负责人。
总指挥因故不能到场或外出时,由总指挥指定一位副总指挥替代总指挥,负责应急指挥工作。
*.*.*矿山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矿山事故防范与应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根据事故发生和发展状况,确定有关矿山事故的等级及响应级别,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统筹组织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协调事发地有关镇政府做好有关矿山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指挥、协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区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分析研究矿山事故处置工作的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
(*)负责一般、较大、重大矿山事故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宁波市政府给予支持,并落实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相关事项。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及时向宁波市委、市政府和海曙区委、区政府领导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宁波市委、市政府和海曙区委、区政府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做好相关综合协调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传达矿山应急指挥部指令;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向矿山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协调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协调、组织调动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协调专家组给予技术支持;参与抢险救援方案的制订;根据区政府授权组织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救援评估。组织开展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订、应急演练及评估等工作。监督指导检查各镇、各非煤矿山企业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组织、协调区内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区经信局:负责协调有关重点抢险救援物资的调剂和支援;牵头整合各部门(单位)的业务资源和专用通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
(*)区发改局:落实社会应急保障,承担应急救援相关职责。
(*)海曙公安分局(海曙交警大队):负责实施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协助鉴定死亡原因,负责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行为。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事故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海曙交警大队)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交通管制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镇政府做好避险或因事故影响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负责救援款物调配、发放及管理;引导协调社会力量参与事故救援;组织开展必要的捐赠活动。
(*)区住建局:指导事故中相关建设工程、建筑物的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持。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抢险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将矿山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做好区本级处置矿山事故救援资金保障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指导、协调矿山事故涉及的公路运输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运输救援物资;组织、协调相关客运单位调配交通工具参与人员疏散工作。
(**)区综合执法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事故现场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和治安秩序。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对矿山事故伤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就近原则和医疗能力确定救治医院,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救护车辆,实施对伤病员的现场抢救、转移和后续救治等工作;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的统计工作;负责矿山事故中人员伤害程度的鉴定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
(**)海曙消防救援大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根据需要,提供矿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地质灾害等资料,勘测、提供遇险矿山的最新地质资料。
(**)海曙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事故发生后各项环保指标的监测,并及时提供监测分析报告。
(**)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为事故抢险救援提供气象协助和专家咨询;为事故救援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区总工会:负责维护事故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维护、善后处理等工作;协助参与事故调查、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等工作。
(**)区纪检委:负责参与企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依法监督有关案件的查办工作;按照分级调查处理原则,牵头成立责任追究组,负责事故、事件执纪问责工作,并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区红十字会:向社会发出救灾募捐呼吁,协助组织筹款募捐,接收捐款,及时统计到账款额报指挥部,通报救灾救助款的接收、使用情况,做好接受救灾救助款财务审计的各项工作。
(**)海曙区供电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电力设施,为事故抢险救援提供电力保障。
(**)事发地镇政府:协助矿山应急指挥部负责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安抚和稳定工作,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
(**)本预案中未规定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区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区安委会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
*.*办事机构及职责
矿山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由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承办应急处置过程中组织、协调、指导、调动、值守等工作。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矿山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履行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负责承担矿山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统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
(*)编制和修订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预案演练、业务培训和应急物资储备,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责任与措施;
(*)督促指导矿山企业及所在地政府制订相关预案,并做好预案的备案工作;
(*)动态掌握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预测和预警,及时向矿山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组织或参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查、上报、新闻发布和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承担矿山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
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及以上矿山事故,矿山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在事故发生地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危险源监控、气象监测、善后安抚、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根据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指派相关部门牵头,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矿山应急指挥部任命,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任命。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职责
(*)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联络各方力量处理事故,控制事故蔓延。
(*)与事故单位和矿山应急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矿山应急指挥部汇报应急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组织划定矿山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群众疏散、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协调应急救援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为矿山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决策依据。
(*)现场指挥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安置人员、上报事故情况等。
*.*.* 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序号 | 应急 工作组 | 牵头单位 | 参加单位 | 主要职责 |
* | 综合协调组 | 区委、区政府办公室 | 区应急管理局、海曙公安分局、事发地镇政府等 | 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信息枢纽作用;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协调调配有关应急资源;协调各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
* | 现场救援组 | 区应急管理局 | 海曙公安分局、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海曙消防救援大队、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专业应急救援队、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 | 负责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实施救援,组织搜救受伤、失踪人员,消除次生灾害隐患、抢救运送伤员、现场清理等。 |
* | 医疗救护组 | 区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等 | 负责事故中受伤、中毒等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负责调动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救援保障,转运伤员集中救治。 |
* | 警戒疏散组 | 海曙公安分局(海曙交警大队) | 区综合执法局、区交通局、事发地镇政府等 | 封锁、警戒、控制、保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维护现场治安,保护处置人员安全;疏散转移现场和周边受威胁区域人员;开展交通管制,在现场外围开辟专用通道供应急救援车辆和人员通行。 |
* | 舆论引导组 | 区委宣传部 | 区应急管理局、事发地镇政府等 | 及时、准确、正面、客观发布权威信息;汇集收集相关舆情;组织开展宣传报道;做好现场媒体记者的接待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
* | 后勤保障组 | 事发地镇政府 | 区经信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局、海曙区供电局、水务、电力、燃气、通信等单位 | 提供应急处置后勤服务;提供必要办公用品和交通、通信等工具;调集抢险救援所需装备、物资等;保障应急通信。 |
* | 善后工作组 | 事发地镇政府 | 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红十字会、保险公司等 | 开展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安置、心理辅导、补偿和保险理赔;做好事故死亡人员遗体火化;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
* | 事故调查组 | 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 | 海曙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纪检委、事发地镇政府等 | 按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
* | 环境监测组 | 海曙生态环境分局 | 区气象局、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事发地镇政府等 | 负责环境、气象、地质监测,确定监控区域。 |
*.*应急救援专家组
矿山应急指挥部牵头成立应急救援专家组,作为矿山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咨询机构。应急救援专家组由市应急管理专家库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消防等相关行业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持工作;对应急准备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会商,开展专题研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对非煤矿山事故危害范围及事故影响程度进行预测;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应邀参与事故调查。
*.*基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
非煤矿山属地镇政府应当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统筹协调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风险排查,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协助上级政府组织实施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非煤矿山事故责任单位
非煤矿山事故责任单位是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落实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做好应急资源保障,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与海曙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制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事故应对工作。发生事故时,按照先期处置的原则,第一时间上报、并疏散无关人员,同时控制缓解事态,对事故现场采取必要的保护、隔离防护等措施,配合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及后期相关工作。
* 预防预警
*.* 预防机制
非煤矿山企业应定期全面排查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加强对较大及以上风险的评估、管理。当发现边坡监测异常、生产设施设备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相关人员。
区应急管理局和属地镇政府要完善和强化以预防为主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完善矿山安全生产风险清单、台账及信息共享和动态更新公开机制,构建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监督检查矿山企业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以及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资源保障情况,推进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根据风险普查数据,确定矿山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风险管控重点区域,有针对性地制订事故防治对策,提升事故预防控制能力。
区气象局、海曙生态环境分局、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等部门应及时将收集到的可能引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气象灾害、环境污染、地质灾害等信息及对应的处理措施通报给区应急管理局。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不断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督促成员单位做好防范和应急响应准备。
对于非本区境内已发生的矿山突发事件,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本地区、本系统(领域)突发事件防范、预测工作,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 预警行动
非煤矿山企业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确定预警区域、影响范围,及时报告属地镇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发布事故预警信息;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通知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区政府在接到可能导致一般及以上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
市内发布有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等可能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的预警信息时,区应急管理局应同时向非煤矿山企业通知相关信息,按不同的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当安全生产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时,应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应急响应
*.*信息报告
矿山发生事故(包括涉险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矿山负责人;矿山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属地镇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同时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
***指挥中心如接到事故报告,应当立即按规定启动联动。
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小时。其中,接到一般事故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接到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应当于*小时内快报省应急管理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接到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在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紧急敏感情况一旦发生,区政府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后*小时内、力争**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安委办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后*小时内、力争*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事发后*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简要经过、事故类型、影响范围、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区应急管理局提供与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先期处置
非煤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迅速作出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组织做好自救和先期处置工作,应做到:
*.立即根据应急预案做好现场管控工作,尽快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疏散无关人员,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防止事态扩大、恶化;在确保应急处置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及时开辟救援通道,科学组织救援。
*.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区应急管理局和属地镇政府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区应急管理局和事发地镇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联动各成员单位,并做到:
(*)立即调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
(*)维护现场秩序,组织人员疏散;
(*)了解事故救援情况并及时报告;
(*)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拍照、录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预案启动及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发展趋势,当事故超出事发地镇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事故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险情较大,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时,可由事发地镇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提出建议,经矿山应急指挥部同意,启动本预案,进入区级应急响应。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达到或可能达到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区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Ⅲ级、Ⅱ级、Ⅰ级*个级别。各级别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和响应措施如下:
序号 | 应急响应等级 | 启动条件 | 响应措施 |
* | Ⅲ级应急响应 | ①事故造成*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②利用镇应急处置能力可处理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③发生超出单个企业应急能力,事故影响到周边企业,企业发出救援请求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 由事发地镇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区矿山应急指挥部视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指导事发地镇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给予专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应急救援指导和支持。 |
* | Ⅱ级应急响应 | ①发生一般事故(造成*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②调动区各部门应急可处置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③超出镇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 区矿山应急指挥部视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 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指导救援。 适时组织相关专家赴现场研判事态发展趋势,并依据救援需求,调派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
* | Ⅰ级应急响应 | ①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造成*人以上死亡,或者**人以上重伤,或者****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②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 区矿山应急指挥部视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请求增援,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配合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
*.*现场处置
*.*.*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科学制订应对处置方案,合理规划应急救援队伍工作区域和次序、应急救援队伍集结地、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为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各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挥官)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现场指挥部汇总现场救援处置信息,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应急处置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属地镇政府应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应急救援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根据事态发展变化,一旦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应及时组织研判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现场处置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序号 | 应急处置措施 | 主要工作内容 | 主要执行小组 |
* | 方案制订 | 组织研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后果,制订现场工作方案,明确应急处置任务、分工和措施。 | 矿山应急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 综合协调组; 应急救援专家组 |
* | 人员搜救及疏散安置 | 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疏散撤离受危害区域的其他人员,核实伤亡和遇险人员。必要时启用避灾安置场所,做好群众转移和安置。 | 现场救援组; 善后工作组; 后勤保障组 |
* | 抢险救援 | 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处置、工程抢险等工作;全力做好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保护可能受事故影响的重要目标物、重大危险源及重要基础设施,防范事故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等工作。 | 现场救援组 |
* | 医疗卫生救助 | 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及时转移危重伤员,协调有关专业医疗卫生机构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装备进行支援。根据应急工作情况,落实相关人员心理疏导及医疗保障工作。 | 医疗救护组 |
* | 现场秩序管控 |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和现场实际,组织开展事故现场隔离,警戒区域划定,无关人员疏导、劝离等工作;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重要区域和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援通道畅通。 | 警戒疏散组 |
* | 现场人员安全防护 | 根据现场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应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应急救援人员应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范举措,严格执行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发现可能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经授权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 现场救援组; 警戒疏散组; 后勤保障组 |
* | 现场检测 与评估 | 根据现场工作需要,做好事故现场气象、水文、环境等风险信息的检测、鉴定与评估工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 环境监测组; 综合协调组 |
* | 应急处置后勤服务 | 提供必要办公用品和交通、通信等工具;调集抢险救援所需装备、物资等;保障应急通信、电力等。 | 后勤保障组 |
*.*扩大应急
(*)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矿山事故,矿山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海曙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区指挥部认为必要,由总指挥向上级(宁波市政府)报告,请求启动相关预案。
(*)启动上级应急预案后,指挥权移交上级应急指挥部门,本区应急力量全面配合,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信息发布
区政府负责处置的矿山事故的信息发布,按照“统一、准确、及时”的原则,在区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具体按《宁波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甬政办发〔****〕**号)规定执行。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海曙区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响应终止
(*)矿山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结束条件:
①事件现场得到控制、环境符合相关标准,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②事件现场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③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④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应急结束程序
应急结束应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Ⅲ级响应由区企业或镇政府决定,Ⅱ级响应由矿山应急指挥部决定和宣布应急状态的解除。
*级响应的结束,由宁波市(或上级)政府发布了应急救援处置终止指令后,本预案的应急救援自动随之终止。
* 后期处置
*.*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镇政府负责,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必要支持。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应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应按规定给予补偿,对污染物应进行收集清理与处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职责,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事发地镇政府应制订救助方案,明确救助职责和受灾人员申请救助的程序,确保事故发生后的救助工作及时到位。
*.* 调查评估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立即开展事故调查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总结。
事故按照等级实行分级调查。重大及以下等级煤矿事故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牵头组织调查。重大、较大、一般非煤矿山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浙江省人民政府、宁波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负责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
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注意保护事故证据资料、保存事故应急记录,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对事故基本情况、事故信息接收与报送情况、应急处置组织与领导、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主要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关建议,并将应急处置评估报告提交区政府办公室(或区应急办)和事故调查组。
*.* 恢复重建
区政府负责制订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修复因事故损坏的道路、房屋、水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做好事故受害人员的安置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对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给予处罚、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赔偿补偿
事故应急处置的物资设备损耗和劳务支出等费用,经调用部门审核后,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和补偿。或先由区政府和事发地镇政府按管理责任垫付相应应急处置经费,然后向事故责任单位追讨。事故责任单位不支付经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生产秩序恢复
经区政府同意后,确认事故现场无隐患后,企业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应调整人员,调试设备,尽快恢复生产,尽可能的降低事故损失。
*应急保障
*.*通信和信息保障
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确保值班电话和传真**小时有人值守,各应急组织、人员要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应急响应期间,电信、移动、联通保证通信网络的畅通,确保音频、视频、数据等信息双向传递。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专家组的通讯联系信息库,每年至少确认一次,各成员单位领导及联系电话变更时,要及时通报。有关单位的值班电话保证**小时畅通。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加强对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矿山企业要依法组建和完善兼职救援队伍、并与邻近有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等签订救护协议。各镇要全面掌握本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做好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应急准备的检查督促工作。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根据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结果,采取自建、共建或协议方式,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要保证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应急食品,实现快速、及时供应到位。各矿山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设施建设,以及救援物资、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贮备,按照国家产业标准和要求制订配备标准,建立管理制度,加强日常性的维护、保养、检查,保证设施、装备性能的安全可靠。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矿山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相关部门所有救援队伍、物资、设备和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事故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特种应急药品器械目录及日常调配的管理。各镇要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加强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有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
区卫生健康局要全面掌握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方面的资源信息,如数量、分布、可用病床、治疗能力;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供应的情况及来源;组织医疗人员进行培训,了解矿山事故对人群造成伤害的类型及正确的消毒和治疗方法。
区卫生健康局应建立下属医疗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医疗救护专业特长、医护人员、救护车辆、医疗设备、药品等档案。红十字会等组织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应根据事故所涉及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警戒区域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实行专人警戒,除应急救援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由海曙公安分局、所在地镇及各有关部门等提供保障。
*.*经费保障
矿山企业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镇协调解决。各级政府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解决。
鼓励支持矿山企业参加商业保险或建立行业联保机制,拓展应急处置救援资金渠道。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等部门和事发地镇政府应根据救援需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运输管制,开辟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技术保障
各部门应充分利用有关专家和专业机构力量,依托大数据等平台,研究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推动安全生产重大技术攻关与装备研发;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制度,发挥政府采购引导作用,在预防预警、应急救援等领域,加快应用应急处置技术与先进适用装备,提高技术保障水平。
*培训与演练、监督检查
*.* 宣传和培训
*.*.* 宣传
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非煤矿山从业人员的素质,落实企业和法人代表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伤亡事故。宣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增强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意识,提高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能力。
*.*.* 培训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专业救援队伍和重点企业相关人员的应急救援业务知识的培训。矿山救护队要开展日常的战备训练和技能培训,确保救护队的战斗力。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本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企业负责组织职工学习应急救援、自救和互救知识。
*.* 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工作。演练包括如下几类:
(*)桌面演练:由应急组织的代表或关键岗位人员参加的,按照应急预案及其标准工作程序讨论紧急情况时应采取行动的演练活动。桌面演练的主要特点是对演练情景进行口头演练,作用是锻炼参演人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解决应急组织相互协作和职责划分的问题。
(*)功能演练:针对某项应急响应功能或其中某些应急响应行动举行的演练活动。主要作用是针对应急响应功能检验应急人员以及应急体系的策划和响应能力。例如指挥和控制功能演练,其目的是检测、评价多个政府部门在紧急状态下实现指挥与控制和响应能力。
(*)联合演练:针对应急预案中全部或大部分应急响应功能,检验、评价应急组织应急运行能力的演练活动。演练要求尽量真实,调用更多的应急人员和资源,并开展人员、设备及其他资源的实战性演练,以检验相互协调的应急响应能力。
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每年演练不得少于两次。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上报区应急管理局。
*.* 监督管理
区应急管理局对全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
*附则
*.* 预案管理
区政府组织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预案修订工作,原则上不超过*年,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非煤矿山风险评估、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附件
附件*:区应急管理局应急通讯录.****
附件*:矿山企业应急通讯录.****
附件*:海曙区非煤矿山概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