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重庆市北碚区泰和路171号等10处房产整体转让
2025-11-07
重庆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市级】 重庆市北碚区泰和路171号等10处房产整体转让
重庆-2025-11-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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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细附表*******
重庆-2025-11-07 00:00:00
重庆市北碚区泰和路***号等**处房产整体转让
项目编号:*************
重庆市北碚区泰和路***号等**处房产整体转让
【信息时间:**********】
| 标的名称 | 重庆市北碚区泰和路***号等**处房产整体转让 |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 万元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 标的所在地区 | 重庆市***;市辖区***;北碚区 | 资产类别 | 房产 |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本资产通过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 标的坐落 | 详见附表 | ||
| 转让底价 | ***.** 万元 | ||
| 产权证号 | 详见附表 | 楼盘名称 | 和欣家园一期、和欣家园二期 |
| 楼层 | 详见附表 | 建筑面积(㎡) | ***.** |
| 房屋用途 | 商服用房 | 土地用途 | 批发零售用地 |
| 土地权利性质 | 出让 | 出让终止日期 | ********** |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 优先权人是否行权 | 否 | ||
| 是否存在抵押或其它他项权利情况 | 是 | ||
| 是否存在居住权 | 否 | ||
| 评估报告文号 | 重华川评报字(****)第******号 | ||
| 评估基准日 |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标的有抵押,本次转让行为已告知并取得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方收齐全部交易价款后***个工作日内解除抵押。 *、标的有产权证大证,尚未进行分割,本次系证载部分房产转让,建筑面积根据测绘报告披露,成交后可正常办理权属变更及产权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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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踏勘联系人 | 李睿妍 | 联系电话 | *********** |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 行为批准机构 | 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 评估备案机构 | 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项目为整体转让,若形成竞价,增值部分按各标的转让底价比例进行分摊。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对应的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三、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有抵押,本次转让行为已告知并取得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方收齐全部交易价款后***个工作日内解除抵押;标的有产权证大证,尚未进行分割,本次系证载部分房产转让,建筑面积根据测绘报告披露等)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限购、限售及税收政策等),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转让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交验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六、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签约地点:重庆市北碚区水土街道云汉大道***号水土公司***室),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七、标的移交前(以实际交付之日为准)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水、电、暖气、罚金、滞纳金等)由转让方承担,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八、除上述第七条外,房产交易及过户涉及的其他税、费(含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用等)按相关规定及公告约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 九、房产过户相关手续由转让方负责办理,受让方协助。转让方自权属变更后**个工作日内以现状移交。 十、房产及土地实际面积以最终过户办证为准,且不以面积有变动影响交易结果。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他连带责任。 十一、备查资料:《不动产权证书》《资产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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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 万元 |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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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集团产权交易分中心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陆盼盼 | 联系电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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