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11-06
黑龙江/牡丹江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龙江/牡丹江-2025-11-06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作者:东宁市财政局发布时间:********** **:**:**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东宁市中俄文化体育交流中心项目座椅采购(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台益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投诉人:东宁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政务服务局四楼

被投诉人:东宁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地址:东宁市东宁镇健康街*号

四、基本情况

黑龙江台益商贸有限公司对东宁市中俄文化体育交流中心项目座椅采购(二次)(项目编号:[******]**** [**]**********)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依法就相关内容向我机关提出投诉,我单位依法对本项目进行调查核实,投诉人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以“承诺书仅盖章,未签署”为由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在法定质疑期及投诉期内,无视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质疑,未依法暂停采购活动,反而在开标暨中标结果公告后迅速违规签订合同,程序严重违法。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 投诉事项*:经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中主要商务条款明确审查投标人出具的“满足主要商务条款的承诺书,且进行签署、盖章。”这里用的是顿号表示签署和盖章是并列的关系而不是或的关系。投诉人黑龙江台益商贸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出具的满足主要商务条款的承诺书只加盖了公章,并没有进行签署,不符合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的要求,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在供应商质疑或投诉期内,采购人必须暂停采购活动。经核实,东宁市政采中心给投诉人出具的质疑事项答复书,己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采购人未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据此,驳回投诉。 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恢复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东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在*个月内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东宁市财政局

**** 年 ** 月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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