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贡-2025-11-0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自贡高新区中小学校空调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乐至县元盛安电器店
地址:乐至县天池街道景鸿街*****
被投诉人: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
地址: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大街蓝鹰海岸六楼
四、基本情况
自贡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自贡高新区中小学校空调采购项目(*****************),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评审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评分细则及标准设置不合理,价格分未占主导,缺乏公平公正性,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以及相关政府采购政策法规。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评审项的评分标准是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应作为评分项。
投诉事项*:本次采购项目二次采购将评审方法由“低价评分法”变更为“综合评分法”,目的存在设置综合评分法规则以满足特定供应商“高价中标”的嫌疑。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自贡市高新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