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公告(林财购罚决字【2025】3号)
2025-11-06
河南/安阳 质疑投诉
林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公告(林财购罚决字【2025】3号)
河南/安阳-2025-11-06 00:00:00
公告内容文档
河南/安阳-2025-11-06 00:00:00
林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公告(林财购罚决字【****】*号)
发布机构:安阳林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 **:**
访问次数:***
| 一、项目编号:林财磋商采购********* | ||
| 二、项目名称:林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林州市黄华镇****沿南太行线改建工程项目 | ||
| 三、相关当事人 | ||
|
||
| 四、基本情况 | ||
|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林州市纪委监委的移交函,称国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代理“林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林州市姚村镇****城平线改建工程项目”(采购项目编号:林财磋商采购*********)和“林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林州市黄华镇****沿南太行线改建工程项目”(采购项目编号:林财磋商采购*********)时未尽到资格审查责任。经核查,当事人在代理“林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林州市黄华镇****沿南太行线改建工程项目”(采购项目编号:林财磋商采购*********)时,涉嫌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本机关于****年*月*日立案调查。 | ||
|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林州市财政局 | ||
| ****年**月*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