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2025-11-05 00:00:00
巴东县财政局关于对巴东县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设备提标改造项目(生活垃圾收集设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巴东县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设备提标改造项目(生活垃圾收集设备)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西安奋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海荣名城**栋*****室
被投诉人:湖北众智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
地址:巴东县神农小区乐乡园**栋*单元
相关供应商*:恩施利鑫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恩施市七里坪街道核桃坝村姚家坪组*号
相关当事人:巴东县城市管理执法局(采购人)
地址:巴东县官渡口镇乐乡大道****号
三、基本情况
(一)投诉受理:投诉人对巴东县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设备提标改造项目(生活垃圾收集设备)(项目编号:******************)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二)投诉人诉称:*.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规定要求采购核心产品为“*.***生活垃圾压缩车(燃油车)”,然而中标供应商恩施利鑫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产品为“*.***生活垃圾压缩车(新能源)”产品,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响应,不符合采购人的需求,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具体评审中应作为废标处理。*.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恩施利鑫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对核心产品“*.***生活垃圾压缩车”的描述存在根本性、原则性的混淆和错误,其技术方案模糊不清,且与招标文件的明确要求严重不符。该行为已涉嫌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诚实信用原则,并可能严重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性。*.投诉人认为评委没有对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实际需求和评标办法进行客观公平公正的评审,影响了评审结果的公平性,造反了公平竞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了本次招投标活动中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三)调查核实情况: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投诉事项有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对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机关查明:
*、关于投诉事项*的问题。经函询恩施利鑫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回复表示:我公司投标文件分项报价属于复制粘贴错误(笔误),是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是可以予以澄清。型号填写错误不构成实质性偏离,我公司在《分项报价表》中将两款车型的型号交叉填写,未影响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我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技术参数、车辆公告等资料均能对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车型,不存在“未响应招标文件”或“虚假响应”的情形。招标文件第五章符合性审查表已明确了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仅否决“未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我公司笔误未影响产品实质符合性,且技术文件与工信部备案信息一致,不影响实质性响应和后期合同履约,故“应作废标处理”的主张不成立。经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投诉处理,评标委员会说明: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符合性审查要求,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栏提供的报价未突破最高限价,未缺项漏项,不属于废标情形。经审查,根据《投诉书》中的证据材料,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的投标应作为废标处理,是依据该项目《中标成交公告》公告的中标供应商所投货物的“中标(成交)信息”中,核心产品*.***生活垃圾压缩车(燃油车)的规格型号存在错误。经查,“中标(成交)信息”来源于中标供应商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提交的《分项报价表》产生的结构化数据。经审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发现所投燃油版和新能源版生活垃圾压缩车的规格型号存在交叉填写的错误情况属实。经审查采购文件约定的无效投标情形,中标供应商提交的《分项报价表》存在的规格型号交叉填写的错误情况不属于约定的无效投标情形。同时,采购文件第五章约定的评标程序(符合性审查)和评标标准《符合性审查表》关于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的约定是:“投标报价没有超过项目预算金额或最高限额;投标报价不存在缺项、漏项”。未约定《分项报价表》出现“规格型号交叉填写的错误情况”,应被判定为无效投标。进一步审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其他响应内容,未再发现规格型号交叉填写的情况,其他响应内容中(工信部改装车产品技术参数公告、**证书、检测报告、技术参数确认表)填写的规格型号与其所投不同能源类型车辆是一一对应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和采购文件第五章约定的评标程序(投标文件澄清和修改),本机关认为上述《分项报价表》中将所投产品规格型号错误交叉填写的情况,属于投标文件中“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情形,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发现此不一致的情形,并按照澄清程序进行处理。实际上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发现上述表述不一致的情形,亦未要求中标供应商依法进行澄清,导致存在评审瑕疵,但此种表述不一致的情形和未依法执行澄清程序的瑕疵不影响评审结果,本机关认为投诉人诉称的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供应商将所投产品规格型号错误交叉填写的情形应作为废标处理的诉求不成立。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的问题。经函询恩施利鑫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回复表示:我公司己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车型证明文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核心产品*.***生活垃圾压缩车(燃油车)其规格型号为**************和*.***生活垃圾压缩车(新能源)其规格型号为****************的工信部车辆公告截图、检测报告等,证明具备供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车辆的能力,不影响实质性响应和后期合同履约。经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投诉处理,评标委员会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客观、公正的查看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技术参数及佐证资料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至于燃油版和新能源版生活垃圾压缩车在分项报价表中规格型号交叉填写,按招标文件要求,是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属于澄清情形,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工信部公告截图中提供的技术参数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影响实质性采购需求。经审查该项目采购文件,发现关于何种货物是核心产品及核心产品技术参数及要求的约定,是在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要求)中明确的。经审查该项目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发现各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都是由三部分(报价文件、资格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组成的,其中报价文件包含投标函及报价文件(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表),用于开标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交货期限及符合性审查;资格响应文件包含资格条件承诺书、信用查询记录、其他资格证明文件,用于开标结束后,采购人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其他响应文件包含技术方案、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业绩证明文件、其它技术文件、其它商务文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商务响应偏离表、技术响应偏离表,用于评标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进行符合性审查和综合评分。经审查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发现报价文件《分项报价表》中存在所投燃油版和新能源版生活垃圾压缩车的规格型号交叉填写的错误的情况属实。审查投标文件的其他响应文件,未再发现规格型号交叉填写的情况,且其他响应内容中(工信部改装车产品技术参数公告、**证书、检测报告、技术参数确认表)填写的规格型号与所投不同能源类型车辆是一一对应的。本机关认为虽然中标供应商报价文件《分项报价表》存在燃油版和新能源版生活垃圾压缩车的规格型号交叉填写的错误情况,但其他响应文件中对所投不同能源类型车辆的证明文件没有发生交叉填写的情况。其他响应文件中的工信部截图等证明材料,可以证明其所投车辆是市场中真实存在的。同时,上述错误是可以依法澄清的事项,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存在未履行澄清程序的瑕疵,但不影响评审结果及后续合同履行。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的问题。经审查,投诉人认为评委没有对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内容进行客观公平公正评审,理由是该项目《中标成交公告》公告的中标供应商所投货物的“中标(成交)信息”中,存在核心产品*.***生活垃圾压缩车(燃油车)与*.***生活垃圾压缩车(新能源)的规格型号交叉填写或混用错误,及投诉人认为的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上述规格型号交叉填写、混用,无法对应唯一车型配置的一致性错误,并以此推论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违反了评审标准与方法应与招标文件保持一致的基本要求。经审查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发现报价文件《分项报价表》中存在所投燃油版和新能源版生活垃圾压缩车的规格型号交叉填写的错误情况。审查投标文件的其他响应文件,未再发现规格型号交叉填写的情况,且其他响应内容中(工信部改装车产品技术参数公告、**证书、检测报告、技术参数确认表)填写的规格型号与所投不同能源类型车辆是一一对应的。本机关认为虽然中标供应商报价文件《分项报价表》存在燃油版和新能源版生活垃圾压缩车的规格型号交叉填写的错误情况,评标委员会也未发现该情况。但中标供应商其他响应文件中对所投不同能源类型车辆的证明文件没有发生交叉填写的情况。其他响应文件中的工信部截图等证明材料,可以证明其所投车辆是市场中真实存在的。同时,上述错误是可以依法澄清的事项,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因未发现规格型号交叉填写的错误,导致存在未履行澄清程序的瑕疵,但不影响评审结果及后续合同履行。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巴东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巴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巴东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