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元
此价格为暂定总价,最终结算金额以甲方内部审计或财政部门评审(如需)审定金额为准。
*.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单价。
*.付款进度安排及资金支付方式:
第*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说明:收款账户:中国工商银行长沙科技城支行***;长沙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预付款保函:
否
无
*.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张旭
证书名称:二级注册建造师
证书编号:湘************
证书专业:市政公用工程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中标(成交)通知书;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通用合同条款;
(*)采购文件;
(*)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七、承诺
*.甲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乙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按照《湘府路大桥桥面病害整修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原合同执行。
八、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
按照《湘府路大桥桥面病害整修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原合同执行。
九、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
按照《湘府路大桥桥面病害整修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原合同执行。
十、违约责任
*.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在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约定继续有效。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补充协议项下工程逾期竣工或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按照《湘府路大桥桥面病害整修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原合同执行。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按照《湘府路大桥桥面病害整修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原合同执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按照《湘府路大桥桥面病害整修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原合同执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
*.本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协议未作约定的,按照原合同内容执行。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项目联合体/合同分包形式中标(成交),联合体成员/合同分包方为: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