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2025-11-05 00:00:00
一、业务名称:全款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商品房)提取
二、业务品种:提取
三、业务概念(申请范围)
职工全款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商品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办理渠道
住房公积金各分中心柜面、微信小程序、个人网厅。
五、办理流程
柜面办理:
*.办理人持材料提出申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核;
*.审批通过后,办理人确认并签字,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名下的银行卡,业务完结。
微信小程序办理:
职工登录“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小程序,点击“我要提取”,选择“购房提取”,购房类型选择“全款购房—购房商品房”上传相关办理材料,录入提取金额,提交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通过后提取金额转入银行卡,业务完结。
网厅办理:
职工登录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入“网上办事大厅”,点击“我要办理”,选择“个人提取管理”—“购房提取”,上传相关办理材料,录入提取金额,提交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通过后提取金额转入职工绑定的银行卡,业务完结。
六、办理材料
柜面办理:
*.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不动产权证书和税收完税证明。
*.有效身份证明:
①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②购房人配偶提取或配偶代办提取的,应提供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
③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④共同产权人(父母、子女)提取的,应提供相应的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等)。
微信小程序、网厅办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不动产权证书和税收完税证明;
*.购房人配偶提取需上传结婚证。
七、提取时限和额度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为准,一次性提取。
职工购买吉林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自满足提取条件之日起申请提取;购买非吉林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购房所在地与职工户籍地不一致的,满**个月后申请提取,购房所在地与职工户籍地一致的,提供户籍证明后即可申请提取。
*.提取总额不应大于(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或税收完税证明的计税金额;若与父母、子女共同产权,按共有产权人所占产权比例确定提取金额。
八、办理时限
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该笔业务受理完毕。
九、注意事项
*.全款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商品房)并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因退房发生备案撤销的,应自撤销备案之日起*个月内,退还所提金额至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过期不退还的限制其住房公积金使用权限;
*.对于职工个人婚前全款购买自住住房,婚后配偶申请提取(含首付款提取)的;夫妻间现有自住住房交易过户的;夫妻双方离婚后原自住住房产权发生变更的等虚构交易行为,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职工及其配偶已不具有住房所有权,申请提取该套住房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金额的,不予受理其公积金提取申请。
如有问题请拨打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
初审初校:王兴月
复审复校:张维
终审终校:朱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