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2025-10-20 00:00:00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甬仑知法裁字〔****〕*号
请求人:宁波保税区胜秀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一淳
住所:宁波保税区发展大厦*****
委托代理人:张寅浙江丰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请求人:宁波北仑朗升美发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晓丽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科苑路**号*幢(*)号四楼**
案由:“头梳”(专利号:**************.*)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就其“头梳”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以下简称为“涉案专利”)与被请求人宁波北仑朗升美发用品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年*月**日受理,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并于****年*月**日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代理人和被请求人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
请求人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害请求人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对赔偿数额进行调解。事实与理由:请求人宁波保税区胜秀贸易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申请,于****年**月**日获得授权公告,取得第************.*号“头梳”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目前合法有效。经请求人调查发现,被请求人宁波北仑朗升美发用品有限公司未经请求人许可,涉嫌制造、销售侵害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请求人委托浙江丰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寅于****年*月**日向本局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相关证据材料、主体资格证明等材料,请求本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组证据,请求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请求人的主体信息;
第*组证据,专利号为**************.*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该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该外观设计专利第*年年费缴费信息,用于证明涉案专利真实性、稳定性、有效性;
第*组证据,浙江丰积信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信息,用于证明委托代理关系和代理人的主体信息。
第*组证据,企业信用信息,用于证明被请求人主体信息。
第*组证据,被请求人微信视频号视频截图和被请求人员工微信信息截图用于证明被请求人宁波北仑朗升美发用品有限公司实施了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被请求人宁波北仑朗升美发用品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限内提交了答辩书,请求本局依法驳回请求人的全部处理请求,并确认其未侵犯其专利权。事实和理由:
一、被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所保护的外观设计属于现有设计,不应受到专利法保护。*.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年*月**日)之前,被请求人已于****年*月*日收到波兰客户的询价邮件,邮件中附有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的产品图纸。该邮件证明,涉案设计在申请日前已被公开,属于现有设计。
二、被请求人于****年*月*日收到客户图纸后即联系模具厂准备开模,并于****年*月正式投产并销售相同设计的头梳产品,并持续销售,依法享有先用权
被请求人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组证据,****年*月*日波兰客户向被请求人发送的询价邮件及产品图纸,证明该设计为现有设计;
第*组证据,****年*月*日被请求人与第三方模具厂(宁波市北仑区大矸青林天达模具厂)签订模具合同,证明在****年*月**日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被请求人已开始使用该设计,证明有先用权。
本局现场检查及调查情况。****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被请求人宁波北仑朗升美发用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在该公司生产车间内发现涉嫌专利侵权产品“弹力梳”约****件,有黑色、米白色、粉色和蒂芙尼蓝四种颜色,每种颜色各约***件,上述产品已包装准备发货。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涉嫌侵权的产品每种颜色各抽样取证*把,并向被请求人送达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抽样取证决定书及抽样取证清单、答辩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处理请求书及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经当事人质证,本局对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
第*组证据系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年费缴纳信息、专利权评价报告,第*、*和*组证据,系涉案双方主体信息和委托代理关系材料,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局予以确认。第*组证据系请求人对被请求人视频号及员工微信截图,在被请求人未提出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局亦予以确认。
对被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
第*组证据系客户与被请求人之间的询价交流为电子邮件,未提交相应佐证材料,对于其真实性本局不予以认可。第*组证据系被请求人与第三方模具厂签订的模具合同,但该合同并未提供模具样板和工程图样,同时仅盖有被请求人的公章,对于其真实性本局不予以认可。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及相关证据,本局认定事实如下: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号为**************.*,名称“头梳”,该专利申请日为****年*月**日,授权公告日为****年**月**日,该专利现处于法律保护的有效期内。通过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本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为发梳,与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头梳”为相同种类的产品。*.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形基本一致,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存在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尽管被请求人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和在先使用抗辩,但因无有效证据支持,本局不予采纳。
经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未就调解内容达成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弹力梳”的行为;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双方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兴业大道*号****室
邮编:******
联系电话:*************
合议组长:陈程
审理员:徐瑶
审理员:黄玮
书记员:杨子慧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
****年**月**日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除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三)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
(四)处理决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并需要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应当明确写明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对象和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五)不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